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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理以公司名义为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效力如何

经理以公司名义为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效力如何

公司名义与银行签订的保证。银行与个人之间签订的贷款合同,符合的规定,合法有效。但公司对银行的损失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我国规定,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最高关于的司法解释规定,董事、经理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担保人应当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大家看完本文之后,对于这个问题都清楚了吧,在进行个人债务担保的时候,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是有效的。但是对于公司做出的担保是无效的,这就需要银行自己来承担相应的损失。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公平法务网 www.523it.com www.523it.com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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