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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的风险和好处有哪些(浅谈当法定代表人的利弊)

法人代表/法定代表人的好处,主要体现在对企业各类经营行为的经营权、知情权、话语权和监督权。尤其是对于部分必须法人代表签字确认的事项享有实质上的否决权。

法人代表/法定代表人的风险,主要表现为特定情形下法律责任的承担,包括两个方面:

  • 一方面是法人代表/法定代表人的部分行为给企业带来的经营风险和法律责任,致使企业承担法人代表的行为后果。

  • 另一方面是担任法人代表的具体人员,因企业行为而承担的刑事风险和相关义务。

下文我们对法人代表/法定代表人的风险、好处展开详细解读——

一、法人代表的好处

法人代表的好处,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 一方面便于企业灵活开展经营活动,法人代表能够代表企业对外进行缔约等业务拓展工作;

  • 另一方面法人代表,尤其是法定代表人对企业各类经营行为具有知情权、话语权,对部分必须法人代表签字确认的事项享有实质上的否决权,能够直接监督企业的运营和发展。

简言之:好处包括“灵活经营、业务开拓”和“知情否决,监督发展”。

二、法人代表的风险

1、概念区分

(1)法人代表:也可称为法人授权代表,可是甲、也可是乙,非固定,取决于法人授权,可一事一授,也可一揽子授权。

(2)法定代表人:必须是法人组织的负责人,代表法人行使职权,固定。

2、法人代表/法定代表人对外行使职权时的企业风险(“个人行为,企业买单”)

(1)法人代表/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民事活动,因其身份任职特殊性,法律后果将由其所任职的企业承受。

此种行为发生时,即便法人代表突破了公司章程对自身代表权力的限制,但只要满足相对方不知情、善意的情况,仍无法以代表权力受限为理由来对抗相对方。

(2)法人代表/法定代表人在执行职务时造成他人损害等后果,因其身份任职特殊性,法律后果将由其所任职法人代表的企业承受。

此种情况中,具体处理分为两步:先由企业对法人代表职务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对外承担责任,后可依据法律禁止性规定或公司章程限制性规定,向存在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责。

3、法人代表/法定代表人承担企业行为的责任风险(“企业责任,个人牵连”)

(1)刑事责任:法人代表/法定代表人的刑事责任主要体现在——《刑法》规定的部分罪名中,除了对单位进行处罚外,还可能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例如:

  • 在安全事故中,因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对于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如果向股东和公众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在财务会计报告中隐瞒重要事实信息;

    由此对股东和他人利益造成严重损害时,企业的相关责任人员可能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2)担任破产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义务和弊端

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一方面要承受破产宣告对破产企业产生的种种效力,比如丧失对企业财产的经营处分权利。另一方面其个人身份权利也将随着企业破产宣告而受到不利影响。

同时,根据《破产法》相关规定,破产企业法定代表人还将承担一定的义务,包括:

  • 在破产宣告后负责保管企业财产、账册、文书、资料和印章等;

  • 必须依法出席债权人会议,回答有关债务债权方面的询问;

  • 在破产程序终结前,必须根据法院或者清算组的要求进行工作,不得擅离职守;

如果破产企业法定代表人拒不履行上述义务,妨碍破产程序进行的,法院还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其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

三、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六十一条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六十二条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五百零四条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十条 公司依法清算结束并办理注销登记前,有关公司的民事诉讼,应当以公司的名义进行。 公司成立清算组的,由清算组负责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尚未成立清算组的,由原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

《破产法》

第十五条 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三)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四)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前款所称有关人员,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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