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离婚案件是否涉及《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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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
- 1、婚姻法解释三全文(新婚姻法司法解释有哪些内容)
- 2、离婚案件是否涉及《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 3、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16条什么意思
- 4、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还有效吗
婚姻法解释三全文(新婚姻法司法解释有哪些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一条,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称的"家庭",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构成虐待。
第二条,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第三条,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四条,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离婚案件是否涉及《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法律分析:《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已经失效了。离婚案件是会涉及《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针对离婚案件的一些情况作出了相关规定。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主张由另一方按照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承担相应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16条什么意思
第十六条的规定是: 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这个条文,意在灵活处理婚内共同财产,并准确界分债务承担状况。按照这个规定,夫妻婚姻存续期间,第三人知道这一借款协议的,主张债权时,就不能要求对方用夫妻共同财产清偿。这就有效保护了夫妻其中并不参与经营活动的一方的利益不受牵连。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还有效吗
法律分析:无效。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