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 12

民法典中关于情势变更条款的规定(合同法情势变更条款)

1、所谓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情势变更,致合同之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显失公平,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

2、情势变更原则的意义,在于通过司法权力的介入,强行改变合同已经确定的条款或撤销合同,在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约意志之外,重新分配交易双方在交易中应当获得的利益和风险,其追求的价值目标,是公平和公正。

3、  法律概念  所谓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依法有效成立后,全面履行前,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使合同赖以成立的基础或环境发生当事人预料不到的重大变化,若继续维持合同的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受不利影响的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制度。

4、  适用条件  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  第一 须有情势变更之事实。

5、  这是适用情势变更的前提条件。

6、所谓“情势”,系指作为合同法律行为基础或环境的一切客观事实。

7、包括政治,经济、法律及商业上的种种客观状况,具体如:国家政策、行政措施、现行法律规定、物价、币值,国内和国际市场运行状况等等。

8、所谓“变更”,乃指这种情势在客观上发生异常变动。

9、这种变更可以是经济的如通货膨胀、币值贬值等;也可以非经济因素的变动,如战争即导致的封锁、禁运等。

10、该事实是否构成情势变更,应以是否导致合同赖以成立的基础丧失,是否导致当事人目的不能实现,以及是否造成对价关系障碍为判断标准。

11、  第二 情势变更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履行终止之前。

12、  这是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时间要件。

13、只有情势的变更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后,合同关系消灭之前,才能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14、在订约时,如发生情势的变更,当事人不得主张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这一点与英美法上的合同落空原则所要求的情势不同,落空原则所要求的情势,可发生订约之时。

15、若情势的变更发生在合同履行期间,又在履行过程中归于消灭,一般也不得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因为履行合同的基础已恢复至原状。

16、若债务人迟延履行合同债务,在迟延期间发生了情势变更,则债务人不得主张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因为债务人如按合同规定履行不会发生情势变更。

17、  第三 情势变更须是当事人所不能预见的,且有不可预见之性质。

18、  这是适用情势变更原则主观要件的一个方面。

19、情势变更是否属于不可预见,应根据当时的客观实际情况及商业习惯等作判断标准。

20、当事人事实上虽然没有预见,但法律规定应当预见或者客观上应当预见,则不能适用情势变更,因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观过错应当承担责任;如仅有一方当事人不可预见,则仅该当事人可主张情势变更。

21、如果当事人在订约时对于某种情势已有预见,则表明当事人考虑到这种因素并自愿承担该情势发生的风险,自不应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22、但对于发生机率很低的某种情况,如飞机失事等,尽管当事人在订约时会预见这些情况可能发生,但仍应依情势变更原则处理。

23、情势变更须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之事由而发生。

24、这是适用情势变更原则主观要件的另一方面。

25、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对情势的变更无法预见和防止,因此双方当事人在主观上无过错。

26、如情势的变更由可归责于一方当事人或第三人的事由而发生,则有过错的一方当事人或第三人应承担责任,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27、  第四 因情势变更而使原合同的履行显失公平。

28、  这是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实质要件。

29、情势变更发生以后,如继续按原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将会对一方当事人产生显失公平的结果。

30、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是为了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消除合同因情势变更所产生的显失公平,赋于一方当事人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权利。

31、梁慧星先生认为此显失公平应依一般人看法,包括债务人履行困难和债权人受领不足及其履行对债权人无利益。

32、是否显失公平,以下几点可作为判断标准:  一 是否符合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合理原则;  二 显失公平的事实须存在于合同双方当事人或其中一方;  三 显失公平的结果,使双方利益关系发生重大变动,危害交易安全;  四 主张适用的一方因不适用而遭受的损失,一般要远大于适用时对方所遭受的损失。

33、  2、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法律效力  情势变更原则的目的,在于排除因客观情况的变化而发生的不公平的结果,使合同在公平的基础上得到履行或解除合同。

34、其法律效力通常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重新协商,又称“再交涉义务”,即一方当事人可以要求对方就合同的内容重新协商。

35、二是诉请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合同,变更合同就是在原合同的基础上,仅就合同不公正之点予以变更,使其双方的权利义务趋于平衡。

36、如增减给付、延期或分期履行、拒绝先为履行,变更标的物等;解除合同即使合同关系自始消灭。

37、但通过何种步骤和方式实现这一价值,各国立法和判例一般基于这样的考虑:从契约严守的立场出发,法律首先倾向于最大限度地维持既有的法律关系。

38、对于不公平的后果首先应着眼于在维持原有法律关系的基础上调整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使之趋于平衡。

39、只有在通过变更合同仍不足以排除不公平的后果时,扩张采取终止或消灭原合同关系的措施。

40、  构成要素  1.客观上,必须有情势变更的事实。

41、这是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前提条件。

42、所谓“情势”,是指合同成立时  情势变更  所依赖的 客观情况;所谓“变更”,是指“合同赖以成立的环境或基础发生异常变动”这里的“客观事实”,指一切可能导致合同基础动摇的客观情况,包括自然灾难、意外事故、战争爆发、国家经济政策及社会经济环境的巨变等。

43、客观情势的变化时刻存在,但一般变化不会引起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必须有重大的异常变动致使合同的法律基础丧失时才可适用。

44、  2.主观上,情势变更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所不可预见并不可避免的,双方当事人在心态上都不存在过错。

45、不可预见,是指双方当事人没有预见且不可能预见,以合同成立之时具有该类合同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及正常思维在当时情况下不可能预见为准;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的不适用。

46、不可避免,是指事前无法预防,事后尽一切措施也无法消除其影响。

47、  3.时间上,情势变更事由必须是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合同终止履行前。

48、合同成立以前的情势,无论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是否知晓,其作为合同成立的基础都是确定的,无法改变的,不存在变更问题。

49、合同履行完毕后,情势的变更不可能对合同产生任何影响,即使出现了情势变更情形,当事人也不能主张。

50、  4.责任上,情势变更发生的事由须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

51、双方或一方当事人对情势变更的发生有过错的,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52、  5.结果上,因情势变更会导致合同的履行显失公平。

53、这是情势变更原则的核心要件。

54、情势变更原则只有在合同赖以成立的基础发生巨大变化,致使继续履行将显失公平,导致一方明显有利,另一方明显受损,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严重失衡时才适用;如果影响轻微,则不适用。

55、  6.目的上,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在于消除合同因情势变更而出现的不公平后果,维护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衡平利益,从而维护市场交易的秩序。

56、  7.救济上,必须是当事人无法获得别的救济。

57、如果当事人能从其他途径获得应有的救济,从而减少或消除情势变更的影响,则不适用该原则。

58、  8.解决上,情势变更发生后,应先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则必须由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予以裁定是否变更或解除合同。

59、未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定,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不得自行变更或解除合同。

60、  适用效力  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效力,是指适用该原则时出现的法律后果。

61、它具有二次效力:第一次的效力是维持原合同关系,只变更某些内容,以排除情势变更导致的不公平结果。

62、第二次效力是指当第一次的效力尚不足以排除不公平的结果时,则采取消灭原合同关系的方法以恢复公平。

63、适用这一原则的效力及产生的法律效果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变更合同   即变更合同内容,消除显失公平的结果,使合同在公平基础上得到履行。

64、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变更合同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增减履行标的的数量。

65、实践中增减履行标的数量可同时进行,使双方当事人的履行都发生变更,从而平衡双方的利益。

66、如在商品房买卖或货物销售合同中,如遇严重通货膨胀时,卖方可以要求买方增加应支付的金钱数额并减少自己应交付的标的物的数量,使双方履行标的均发生变动,以分担交易风险。

67、(2)变更履行期限,分期或延期履行。

68、从鼓励交易的目的出发,如果采取分期或延期履行能够消除情势变更所导致的显失公平结果的,即应采取此种方式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

69、(3)变更标的物。

70、因情势变更致使当事人一方不能交付原合同标的物,如果是特定的种类物的,可以允许该当事人以同一种类物替代履行。

71、 (4)拒绝先为履行。

72、这是指在双务合同中,依合同约定,一方当事人得先为履行,在履行期到来时,相对方因情势变更导致财产状况恶化或信用发生危机等情况,难以作出对待给付,则一方当事人在他方没有提供依合同作出对待履行的担保时,可拒绝先为履行。

73、  二是解除合同   即解除(或终止)原合同关系,并免除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74、实践中,如果采取变更合同内容的方式仍不足以消除情势变更给一方当事人带来的显失公平结果的,该当事人可以依法请求法律救济,解除合同关系。

75、这里需要指出的是,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解除合同,在一般情况下没有溯及力。

76、如在承包、租赁、供应等长期履行的合同中,因情势变更需解除合同关系时,通常应终止合同,并无溯及既往的效力。

77、只有在终止合同仍不能使双方当事人获得公平结果时,才应使合同关系溯及既往地解除,使合同关系自始消灭,基于情势变更更易适用这一原则终止或解除合同,应免除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的责任,且相对方不得对此请求损害赔偿。

本文到此分享完毕,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文章分类
百科问答
版权声明:本站是系统测试站点,无实际运营。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 XXXXXXo@163.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