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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死亡后的诉讼时效 借款人死亡可以起诉吗

来源:【湖南日报】

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5月18日讯(通讯员 刘雅 王承凤)借款人死亡,留下债务和些许财产,其继承人该如何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近日,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法院判决借款人母亲常某以其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偿还原告周某的借款15万元及利息。

2022年7月,万某向周某借款15万元,约定借款于2023年7月到期,其中10万元约定了月息1%。之后,万某按时支付每月利息1000元,直至2022年12月,万某因病去世。其去世后,房屋由万某父母居住,其名下一小型普通客车由母亲作价2万元转卖给万某前妻刘某,后万某父亲离世,房屋由万某母亲继续居住。另经查明,万某和刘某育有一子万某康,现已成年,在案件审理中,万某康自愿放弃继承万某名下的任何遗产。而万某与刘某离婚后,万某未再婚。因万某去世后无人偿还欠款,周某将万某父亲、常某、万某康起诉至法院要求偿还债务。

法院认为,周某提供借条和转账凭证证明借款事实,三被告对万某借款一事没有异议,故法院对借款的事实予以认可。虽约定的还款期限为2023年7月,但万某的死亡已导致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借款的客观结果,并且三被告继承万某的遗产与偿还周某的债务本质上存在着直接利害关系,为保证债权人的利益,应将万某未到期的债务视为到期。万某康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已明确表示放弃继承且客观上未占有、使用万某的任何遗产,万某父亲已于遗产分割前去世,尚未实际取得万某的遗产份额,故万某康和万某父亲没有清偿万某债务的法定义务。而常某未表示放弃继承遗产并且实际占有使用万某生前的房屋,还实际收取了万某遗留车辆的处置价款,遂作出如上判决。

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债务承担的是有限清偿责任,应当以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为限;如继承人放弃继承,则对被继承人的债务不负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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