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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一校长与女教师起冲突致其受伤

四川一校长与女教师起冲突致其受伤
四川一校长与女教师起冲突致其受伤

6月12日,有网友爆料称,四川省南充市南部县石泉小学校长与该校一名女教师发生肢体冲突,导致该名女教师受伤。
 
视频显示,一名白衣男子将凳子从一名黑衣男子手上夺下放在地上,一名女子称“还拿凳子砸我,大家都看到的,这位校长还拿凳子砸我。”随后,该女子走到黑衣男子旁称“你这样打我,今天把我打死。”黑衣男子随后伸手抢手机,双方随即发起冲突。
 
12日下午,南部县教育局回应称,已经成立调查组,第一时间介入了此事,正在学校进行调查,具体结果尚未得出。此外,对于涉事女教师的伤情,该名工作人员表示无生命危险。
 
一、治安管理处罚法殴打他人怎么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二、殴打他人《刑法》的规定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三、故意伤害罪与一般殴打行为的界限
 
故意伤害罪与非罪的界限,重点应把握故意伤害与一般殴打行为的界限。
 
故意伤害,是指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表现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对人体组织完整性的破坏,一种是对人体器官机能的损害。而一般的殴打行为,通常只造成人体暂时性的疼痛或神经轻微刺激,并不伤及人体的健康。当然,殴打行为不伤及人体的健康并非绝对,而只能是相对而言的。例如,朝人鼻子打一拳,有可能造成鼻青脸肿的后果;用手撕一下,也可能造成表皮损伤。但这种行为都不属于犯罪,不能以故意伤害罪论处,而只能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行政处罚。
 
需要指出,有时殴打行为与伤害行为在外表形式及后果方面没有什么区别。例如拳打脚踢,有时只造成轻微疼痛或一点表皮损伤、皮下出血,有时则可能造成伤害甚至死亡。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如何甄别行为人的行为的性质呢?不能仅以后果为标准,则不能简单地认为,造成伤害他人身体甚至死亡结果的就是故意伤害罪,而没有造成伤害的就是一般殴打行为。而应符合全案情况,考察主观客观各方面的因素,看行为人是否具有伤害他人的故意,是有意伤害他人,还是只出于一般殴打的意图而意外致人伤害或死亡。司法实践中尤其应当注意的是,不能把凡是打一拳、踢一脚造成后果的行为都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因此,在区分故意伤害与一般殴打时,既要考虑行为是否给人体组织及器官机能造成了损害,又要考察损害的程度。
 
故意对他人进行殴打的,若实际给受害人造成了轻伤或重伤或死亡的损害结果,那么就可以认定构成故意伤害罪。而要是过失对他人人身做出了伤害行为,则要求造成的损害达到重伤或死亡,那么才有可能被认定构成犯罪,不过此时是过失致人重伤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
 
网友评论:
 
沉檀记 :工作上的争执也会打人的吗……腰椎都给人打骨折了,有够狂躁的
 
Knight黑暗骑士 :男的打女的,就让人鄙视了,更何况还是上下级,特马还是老师
 
目标每年1000km :能把腰椎打骨折了,这是后仰抱摔了吧
 
北派流云 :怎么当上副校长的
 
这个投手不太准 :他们到那个位置上到底是奔着捞财去的还是捞财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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