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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每天带薪拉屎3至6小时被解雇

员工每天带薪拉屎3至6小时被解雇
员工每天带薪拉屎3至6小时被解雇

据上海《劳动报》24日报道,一起发生在天津的劳动争议案例十分具有典型性。
 
去卫生间本来是人的正常生理需求,但有人却每天“带薪拉屎”时间过长,结果被公司解雇了。
 
1、每天在厕所停留3至6小时
 
王某于2006年4月进入公司工作,2013年4月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的《员工手册》由《公司简介》《员工就业相关规则》《附加规则》三部分组成。王某已通过签收的方式,确认收到了第三版《员工手册》,并表示已进行阅读。
 
2014年6月,公司设置特别任务室,并将王某调至该任务室。该任务室工作人员为王某一人,并由总经理直接管理,完成总经理交办的相关工作。
 
2014年12月,王某因肛肠疾病在医院进行手术,2015年1月伤口愈合,但其表示一直存在疼痛感。2015年7月开始,王某每天在厕所停留的时间为3至6个小时。
 
据记录,自2015年9月7日至17日(9月13日除外)王某每天分二至三次,共计22次,每次停留时间为47分钟至196分钟,每天分别在厕所停留时间为3小时50分钟、4小时28分钟、4小时18分钟、2小时32分钟、4小时35分钟、4小时16分钟、4小时29分钟、4小时01分钟、5小时29分钟、5小时22分钟。
 
2015年9月22日,公司就王某长时间停留厕所事宜同其沟通,并对沟通过程作书面记录。在征得公司工会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公司于当日做出《惩罚解雇通知书》,以《员工就业相关规则》第一部分“就业规则”第79条第1款第(3)项“迟到、早退、未经允许因私离岗一个月内累计达15次或一年内累计达25次时”的规定,决定2015年9月23日解除同王某之间的劳动关系。
 
王某于2015年10月提起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双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恢复劳动合同约定岗位。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公司属违法解雇,裁决公司继续履行同王某之间的劳动合同。公司不服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2、法院判定:超出正常生理需求范围,解雇合法
 
一审中。对于长时间停留卫生间是否影响工作的问题,庭审中王某表示其接受总经理的直接领导,工作内容是一些临时性任务。法院认为,待岗亦是一种应有的工作状态,长期长时间脱离工作岗位,势必造成在有临时任务时无法对王某进行分配的结果,“没有工作内容”不能成为不遵守规章制度的理由。
 
且一天工作时间有8小时,在厕所停留的时间,已脱离了正常上厕所的范围。
 
综上,法院对王某长期长时间停留卫生间的行为属于因私离岗,其行为违反《员工手册》。公司解除与其的劳动关系所依据的《员工手册》已经过民主程序,且公司已向王某送达,判决公司解除与王某之间劳动关系的行为合法有效。
 
法院判决后,王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对一审法院判决依法予以维持。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王某仍不服,向天津高院申请再审。
 
高院认为,2015年9月7日至9月17日期间,王某每日在公司卫生间停留时间,已超出合理正常生理需求范围。在公司拟对王某进行处罚前与王某沟通中,王某亦未对其在工作期间长时间停留于卫生间予以合理解释。
 
故公司依据其《员工手册》中“就业规则”对因私离岗的定义及处罚规定,经该公司工会同意,与王某解除劳动关系,不违反法律规定,原判决认定公司解除合同行为并不违法,是正确的。
 
综上,高院裁定,驳回王某的再审申请。
 
人有三急,工作时间上厕所本无可厚非。然而王某的做法却实在有些过头。不免让人联想到网络上调侃的“带薪拉屎”,即以上厕所的名义,在工作时间摸鱼。
 
对劳动者而言,工作中的片刻放松的确可以缓解疲惫,提高效率。然而凡事讲求“度”,我们在呼吁企业给予人文关怀的同时,也要提醒各位劳动者,遵守公司相关规定,是每个员工应尽的义务。否则即便熬到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有被解雇的风险。
 
一、哪些情况下辞退人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在劳动者有以下过失的情况下提出的辞退才可以不用支付赔偿金):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即劳动者是“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辞退劳动者的条件作出了严格限制外,第42条还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网友评论:
 
会旋转的鸡屁股超酷的 :在厕所三四个小时????是在里面睡着了吗
 
时光机--2009 :算手术后遗症,无法工作了
 
G街森 :你这上班才多少个小时啊
 
斗虎 :人家是上班偷闲摸鱼,他是上厕所顺便上个班
 
该究极进化了 :带薪拉屎过分了
 
sgsvdjdbs :有些打工仔真的是很喜欢蹬鼻子上脸
 
hywyr119-11Kam :他有难处,谁也不想这样
 
jose68411 :这应该先去把病治好啊,每天在厕所呆这么久自己受得了吗
 
沐溪灬 :去厕所次数多可以理解,一次蹲个半个小时也可以理解,但是,三个小时????五个小时????是怎么做到的,就是坐马桶这么久也会脱肛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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