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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区别

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法律体系框架主要分为三层,第一层为法律,由全国人大通过。第二层为行政法规,行政法规分为国务院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由国务院通过的是国务院行政法规;由地方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是地方性法规。第三层为规章,规章分为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由国务院组成部门以部长令形式发布的是国务院部门规章,由地方政府以政府令形式发布是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由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和地方政府发布。

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区别

延伸阅读

如何构建法律监督体系

构建法律监督体系需要做到坚持民主集中制,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加强人大监督;重视新闻、舆论监督。

法律监督体系是国家机关的法律监督和社会力量法律监督所组成的有机整体。建立起严格的法律实施的监督体系,是从组织制度上给予法律实施以最有力的保证。它包括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国家监督是以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为主体,以国家的名义,依法定职权和程序进行的具有直接法律效力的监督;社会监督是以国家机关以外的社会组织或公民为主体进行的监督。这种监督主体范围十分广泛,民主性比较突出,虽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简述朱熹的法律思想

朱熹以“存天理、灭人欲”为核心的法律思想。朱熹在总结先秦以来各种唯心主义思想因素的基础上,以儒家学说为核心,融合道教的宇宙构成、万物化生的理论和佛教唯心主义思辨哲学,建立了比交完备、精致的客观唯心主义哲学体系,从而把二程的理学发展到空前的高度,朱熹的法律思想主要是通过论述理学体现出来的,例如,礼为天理之“节文”,“法者,天下理”;“存天理,灭人欲”;“正”、“权”交替,“深于用法”。朱熹主张德礼政刑,强调德为主,但是又主张“以严为本”的司法理念。

刑事和解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通过调停人或其他组织使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直接沟通、共同协商,双方达成民事赔偿和解协议后,司法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再追究刑事责任或从轻减轻刑事责任的诉讼活动。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规定: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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