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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施行时间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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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全文解读

一、办法修订原因、目的

1、国家主权范围不仅包括领土、领空、领海,还包括网络空间,所有国家的网络空间共同构成网络世界,目前中美两国具有完整的网络主权,包括欧盟在内的其他国家都没有,属于网络殖民地或半殖民地。最近美国封杀川普及其支持者,默克尔和欧盟一些官员表示异议,说明意识到了这个问题,但知易行难,恢复网络主权难度很大。

2、加强网络监管是必然的,这既是维护网络主权的必要,也是中央要求“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的必然,当然也是为了规范网络空间秩序,创造良好的互联网生态。

3、本次修改增加的条款并不出人意料,实质是将滞后的法律提升至已经采取的法律实践,现实中已经部分实施了新条款。

4、实现犯罪、违法违规、扰乱互联网秩序的信息及用户可追溯,路径清晰能追踪到具体的法人、个人,实现网络空间用户的权利义务对等,避免网络空间成为法外之地

5、互联网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简称“ISP”,如移动、联通、阿里云、亚马逊云)、域名注册和解析服务提供者数量较少,本文重点讨论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推特、脸书、Parler、Telegram、微信等)

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简称“ICP”)要建立的制度

1、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保障措施(办法第10条)

2、信息发布审核制度(办法第16条)。ICP有信息审核义务,发现办法26条列明的违规信息后,要立刻采取办法27条“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报告”,否则将承担办法45条的法律责任。

3、网络安全与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用户信息保护制度(办法第16条),否则将承担办法40条的法律责任。

4、互联网新业务安全评估制度(办法第17条)。否则将承担办法39条的法律责任。

5、个人信息、日志信息安全保护制度,网络信息安全投诉、举报制度(办法第23条)。否则将承担办法39条的法律责任。

三、监管部门要建立的制度

1、监督管理信息共享和信息通报制度(办法第33条)

2、互联网信息服务黑名单制度(办法第49条)

四、重点条款第8条解读

ICP应向ISP提交办法第8条规定的所有材料,ISP再提交给电信主管部门,ISP对ICP具有一定管理义务,并对材料形式审查

五、重点条款第12条解读,违反将承担办法第37条法律责任

1、政府对互联网企业已经积累了足够的监管经验,对互联网企业的监管趋近传统企业,长期看互联网企业、传统企业将高度融合,传统企业都将有互联网思维,大型互联网企业都将有硬件入口。

2、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向网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从事文化、出版、视听节目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文化旅游部门、新闻出版部门、广播电视部门申请,分别获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网络出版经营许可证、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六、重点条款第25条解读,违反将承担办法第44条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或为获取其他非法利益,实施下列行为,扰乱网络秩序:

(一)明知是虚假信息而发布或者有偿提供信息发布服务的;

(二)为他人有偿提供删除、屏蔽、替换、下沉信息服务的;

(三)大量倒卖、注册并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账号,被用于违法犯罪的;

(四)从事虚假点击、投票、评价、交易等活动,破坏互联网诚信体系的。

(二)有点意思,能理解为可以有偿提供存储、展示、锁定、上升信息服务。

(四)“不得刷流量、刷好评差评、刷单”将直接影响很多企业的商业模式、商业价值,企业要审查业务流程,自查自纠,至少要控制前述不当活动的幅度、比例,同时关注竞争对手是否违规,必要时可以举报。

七、ICP的义务

1、遵守办法13条,要求用户提供合法资质的证明文件,不得为无合法资质用户提供服务;遵守办法14条,明示获得的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或备案编号;

2、建立本文第二条的5项制度

3、遵守办法18、19条要求的真实身份查验,确保用户真实身份与提交的证照信息一致,真实身份信息在停止服务后保存两年以上,不为规避真实身份查验提供支持或者帮助;

遵守办法20条,自身和用户发布的信息、网络日志信息保存不少于6个月;

遵守办法21条,采取技术措施,防范、发现、制止服务被用于实施违法犯罪,发现网络犯罪行为后,保存记录并向网信、电信、公安报告;

违反办法18、19、20、21条,将承担办法42条法律责任。

4、遵守办法22条规定,为维护国家安全和侦查犯罪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为网信、电信部门监管提供数据支持和配合,否则承担办法43条法律责任

5、遵守办法26条,不制作、复制、发布、传播违法违规信息,或提供支持、帮助,否则承担办法45条法律责任;遵守办法27条,对发现的26条中的违法违规信息采取停止传输、消除等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网信、电信部门、公安机关报告,否则承担办法46条法律责任 (一)、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全文内容 (二)、2022全国有哪些大学开设工业互联网专业() (三)、2022全国有哪些大学开设能源互联网工程专业() (四)、2022全国有哪些大学开设互联网金融专业() (五)、山东省人事人才互联网服务系统官网地址: (六)、山东省人事人才互联网服务系统入口: (七)、山东省人事人才互联网服务系统: (八)、大学生与互联网有关的创新创业点子 (九)、互联网金融专业考公务员有什么岗位 互联网金融专业课程有哪些 (十)、互联网金融专业主要学什么 互联网金融专业就业前景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2017)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促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新闻信息,包括有关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等社会公共事务的报道、评论,以及有关社会突发事件的报道、评论。第三条 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遵守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发挥舆论监督作用,促进形成积极健康、向上向善的网络文化,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第四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第二章 许可第五条 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禁止未经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

前款所称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包括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转载服务、传播平台服务。第六条 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

(二)主要负责人、总编辑是中国公民;

(三)有与服务相适应的专职新闻编辑人员、内容审核人员和技术保障人员;

(四)有健全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制度;

(五)有健全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可控的技术保障措施;

(六)有与服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和资金。

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许可的,应当是新闻单位(含其控股的单位)或新闻宣传部门主管的单位。

符合条件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实行特殊管理股制度,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另行制定。

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还应当依法向电信主管部门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或备案手续。第七条 任何组织不得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与境内外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企业进行涉及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业务的合作,应当报经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第八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的采编业务和经营业务应当分开,非公有资本不得介入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业务。第九条 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申请主体为中央新闻单位(含其控股的单位)或中央新闻宣传部门主管的单位的,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受理和决定;申请主体为地方新闻单位(含其控股的单位)或地方新闻宣传部门主管的单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受理和决定;申请主体为其他单位的,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受理和初审后,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决定。

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决定批准的,核发《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申请续办。

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定期向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报告许可受理和决定情况。第十条 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主要负责人、总编辑为中国公民的证明;

(二)专职新闻编辑人员、内容审核人员和技术保障人员的资质情况;

(三)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制度;

(四)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保障措施;

(五)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安全评估报告;

(六)法人资格、场所、资金和股权结构等证明;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第三章 运行第十一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设立总编辑,总编辑对互联网新闻信息内容负总责。总编辑人选应当具有相关从业经验,符合相关条件,并报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备案。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相关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接受专业培训、考核。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相关从业人员从事新闻采编活动,应当具备新闻采编人员职业资格,持有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统一颁发的新闻记者证。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宗教事务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包括互联网宗教信息发布服务、转载服务、传播平台服务以及其他与互联网宗教信息相关的服务。第三条 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我国宗教独立自主自办原则,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维护宗教和顺、社会和谐、民族和睦。第四条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原则。第五条 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进行监督管理,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有关行政管理工作。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会同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建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协调机制。第二章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第六条 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方式向社会公众提供宗教教义教规、宗教知识、宗教文化、宗教活动等信息的服务,应当取得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或者非法人组织,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具有中国国籍的内地居民;

(二)有熟悉国家宗教政策法规和相关宗教知识的信息审核人员;

(三)有健全的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制度;

(四)有健全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可控的技术保障措施;

(五)有与服务相匹配的场所、设施和资金;

(六)申请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近3年内无犯罪记录、无违反国家宗教事务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

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及其在境内成立的组织不得在境内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第七条 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填报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依法设立或者登记备案的材料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件;

(二)宗教信息审核人员参加宗教政策法规和相关宗教知识的教育培训,以及具备审核能力的情况说明;

(三)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制度、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保障措施材料;

(四)用于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场所、设施和资金情况说明;

(五)申请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近3年内无犯罪记录和无违反国家宗教事务管理有关规定情况承诺书;

(六)拟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栏目、功能设置和域名注册相关材料。

申请提供互联网宗教信息传播平台服务的,还应当提交平台注册用户管理规章制度、用户协议范本、投诉举报处理机制等。用户协议范本涉及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内容应当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申请表式样由国家宗教事务局制定。

全国性宗教团体及其举办的宗教院校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应当向国家宗教事务局提出申请。第八条 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所使用的名称,除与申请人名称相同以外,不得使用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等名称,不得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内容。第九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作出批准决定的,核发《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由国家宗教事务局印制。

申请人取得《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后,还应当按照国家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第十条 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应当在显著位置明示《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第十一条 申请人取得《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后,发生影响许可条件重大事项的,应当报原发证机关审核批准;其他事项变更,应当向原发证机关备案。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介绍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

【基础分析】

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除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规定的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

2、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3、服务项目属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范围的,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文件。

【个人建议】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也是为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了更好的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在生活中使用,互联网的过程中,一定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避免出现违法乱纪的事,只有这样才可以不影响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我们的正常生活,需要注意的是在使用互联网信息服务的过程中,申请人在取得经营许可证后,应当持经营许可证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只有这样才可以保障自己的业务正常办理。

【拓展资料】

《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九条 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拟开办电子公告服务的,应当在申请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或者办理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

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和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应当公布取得经营许可证或者已履行备案手续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名单。

第十一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经许可或者备案的项目提供服务,不得超出经许可或者备案的项目提供服务。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从事有偿服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变更服务项目、网站网址等事项的,应当提前30日向原审核、发证或者备案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从事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国家网信部门负责全国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网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第四条 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和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公序良俗,履行社会责任,坚持正确舆论导向、价值取向,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生产发布向上向善的优质信息内容,发展积极健康的网络文化,维护清朗网络空间。

鼓励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注册运营公众账号,生产发布高质量政务信息或者公共服务信息,满足公众信息需求,推动经济社会发展。

鼓励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积极为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提升政务信息发布、公共服务和社会治理水平,提供充分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安全保障。

第五条 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提供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应当取得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相关资质。

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和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向社会公众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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