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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失信,失信必被限制;莫拒执,拒执必被追究。人无诚信,路有坎坷,逃避只是一时,失信却是一辈子的污点!!!

一、什么是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和限制高消费制度?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也即社会大众通常认为的“老赖名单”,是指对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六类被执行人,人民法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法条内容如下: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限制高消费,是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对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依法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法条内容如下: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建立的意义 诚信缺失一直是困扰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突出问题,也是导致“执行难”问题产生的重要原因。不守信用,逃避执行无不反映出“诚信守约”社会风尚的缺失。为了及时惩处失信行为,建立健全信用惩戒机制,最高法院推出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及“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制度”,这对于健全信用惩戒制度,压缩恶意逃债者生存空间,敦促当事人自觉履行义务,促进树立诚实守信、依法履约的良好社会风尚,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的后果 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法律后果 法院依法将失信及限制高消费人员信息向社会公布,有关职能部门按照法律规定对被列入“失信黑名单”的自然人及组织从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征信系统记录等方面进行全方位限制,使其社会信誉度明显降低,在商业经营、社会生活等方面处处受限,且失信被执行人子女将不得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被执行人本人也将被限制高消费,对其生活将产生巨大影响。

【被限制高消费的法律后果】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来源:泾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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