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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债是否有经济效益

讨债是否有经济效益

讨债也有经济效益。经济、节省、高效是现代商品经济活动的普遍原则。那么,讨债要不要讲究经济效益,也该是一个不问自明的问题。然而现实生活中,得不偿失、有失无得的讨债活动却比比皆是。一位老教授,星期天进城买东西,回家后发现售货员少找给他两元钱,于是叫了辆出租车前去索讨。两元钱是要回来了,他乘出租车却花费了近20元。邻居笑他傻,丢了西瓜捡芝麻,教授却不以为然:“那两元钱是售货员也该补我的,前去要回是我的权利。出租车是我坐了的,我当然也该付车费。傻从何来?” 教授在心理上是平衡的,因为他不算经济效益帐。

债的关系只要是一种财产关系,讨债的目的主要是讨回应归自己占有或支配的那一部分财物。在讨债过程中,债权人通常要花费人力、物力用作劳务支出、差旅费支出、招待费支出或其它支出,还会因债务逾期不履行产生一些经济损失,这构成“讨债成本”。讨债的效果(债权人的权利实现程度)与讨债成本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效果大于成本,讨债就有效益;效果等于成本,讨债就没有效益;效果小于成本,讨债的效益是个负数,债权人进一步遭受利益损害。

讨债的经济效益在实质上是要求用尽可能少的“讨债成本”获得尽可能大的讨债效果。每一位债权人在行将讨债前,都应当充分重视讨债的经济效益问题。提高讨债的经济效益有三个基本途径:其一、讨债过程估价。对可能的讨债成本和讨债效果应作尽可能完整、正确的价值判断;其二、进行充分的讨债准备;其三、选择灵活、高效的讨债手段。不以财产为目的的讨债活动也应用尽量少的讨债成本去实现债权人的讨债目的。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 支付令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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