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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在外经营欠款儿女是否也承担连带责任

丈夫在外经营欠款儿女是否也承担连带责任

需要结合实际的情况分析。

“父债子还”这是中国流行多年且一直有争议的老话题,父母的债务是否一定要子女偿还这与当时的法律制度有关。就现阶段而言我国的法律制度存在以下两种情形:

(一)父母生前经营活动所欠债务。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的规定。经营活动所欠债务又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形:

(1)父母生前由于个人经营所欠债,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 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因此,如果子女继承了父母的遗产,应负责偿还父母的债务,以 遗产实际价值为限;但放弃继承的,则不负偿还责任。

(2)父母生前为家庭经营所欠债,因为该经营的盈、亏为家庭成员共有,相互间互负连带责任,父母生前因此所欠债务逝世后,其子女有责任在家庭财产范围内来偿还。

(二)父母生前因生活困难所欠债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规定,如果无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因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或者不能完全履行赡养义务,父母因维持正常生活、医治疾病等而向他人所借债务,父母死亡后这些债务无论有无遗产,一律由负有赡养义务的子女分担偿还。

连带责任是中国民事立法中的一项重要民事责任制度,其目的在于补偿救济,加重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法律责任,有效地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连带责任主要是基于合伙、担保、联营、承包等合同关系或代理行为、上下级间的关系而产生,因而被分散规定在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有关司法解释之中。深入、系统研究连带责任问题,目前法学界还较少有人涉猎。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被继承人税款、债务清偿的原则】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条 【清偿被继承人税款、债务优先于执行遗赠的原则】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条 【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时税款和债务的清偿】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的,由法定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法定继承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以所得遗产清偿。

对于你提出的“丈夫在外经营欠款儿女是否也承担连带责任”问题,丈夫在外经营欠款的,都是有责任进行偿还的,可以找自己也可以找妻子,儿女的也是可以找的,不过要是丈夫在外面因为赌博之类的欠的妻子和子女都不会有责任。你可以咨询公平法务网 www.523it.com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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