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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借出去就等于上了保险吗

【案例分析】

2007年6月,个体户钱*华因生意上资金周转需要,通过朋友找到原告徐老板,提出要借三四十万元钱,条件是以自家在姜堰的两处价值百万元的房产作抵押,并请朋友出面提供担保。徐老板经了解核实,钱*华所说情况属实,于是大胆借给钱*华35万元。钱*华向徐老板出具借条1份,载明:“今借到徐老板人民币350000元整,时间从2007年4月1日至2007年10月1日,为期半年;为了到期完全履行还款义务,本人自愿将坐落在姜堰市区480平方米的私有房产抵押给借款人,如到期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有权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房屋,或者向担保人追偿该款项。”钱*华的朋友在借条下方签字担保。

还款期限届满,经营亏损的钱*华与妻子去向不明,上门催款的债主们纷至踏来。徐老板开始倒不着急,心想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庙,反正有百万元的房产作抵押;可后来听人说,钱*华的房子早给别人抵了债,这下徐老板有些坐不住了,赶紧找律师咨询,律师的答复让徐老板吓了一身冷汗。律师说,按照《》的规定,不动产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才生效,也就是说你没登记,抵押合同则无效;按照10月1日刚实施的《民法典》的规定,没有办理登记,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但这种抵押合同无权约束别人,也就是说你没有抵押房产的优先受偿权,哪个债主先主张债权就先归哪个。

徐老板没想到白纸黑字写着抵押,最后还是跑了和尚又跑了庙,在律师的指点下,只得把担保人告上法庭,要求担保人承担还款的保证责任。同样受害的担保人一开始也想不通——借款人虽然跑了,但他还有房子做抵押啊,咋就要我还钱呢承办法官搬出法律条文和最高法院相关大法官主编的法条释义,耐心细致地向担保人宣传解释,担保人无言以对。在法官的主持调解下,双方达成协议,由担保人承担20万元的还款保证责任。协议签订后,担保人也感慨地说,我和徐老板这“学费”交得太贵了,要是早了解关于抵押的法律规定,就不至于吃这个哑巴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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