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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押“地”借款合同是否无效

崔某向姜某借款20万元,约定将自己承包的土地作为抵押。后崔某未按时还款,姜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崔某履行抵押权。密云法院近日判决,村主任私自同意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不合法,驳回姜某的诉讼请求,双方债务应另行解决。

法院审理查明,2001年5月10日,崔某承包了本村10亩地,期限30年。今年6月,崔某承揽了村里建造蔬菜大棚的工程。由于资金短缺,向姜某借款20万元,还款期限一个月,如违约偿还4万元。崔某将其承包土地的剩余期限经营权抵押给姜某。

在没有经过村民集体决议的情况下,村主任杨某向姜某出具了书面证明一份,证明村委会同意在崔某不能归还欠款的情况下,由崔某享受原土地承包合同的一切权利。姜某于去年6月10日将20万元交给崔某,崔某至今未归还。

法院审理后认为,崔某与姜某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合同虽属双方自愿,但该协议中土地经营权转让的内容,未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和村经济社同意,亦未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违反了土地承包法的强制性规定。村主任杨某未经民主议定程序,私自出具同意抵押的证明,应属无效。

法条链接

根据我国土地承包法规定,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的,应经发包方同意。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承包的,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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