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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经营借钱抵房产,妻子应该共同担责吗

即使双方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毛某也不应负担偿还义务。原告方先陈述用途为被告家庭装修,后又改为经营周转,被告所住房屋近期并未进行装修,其陈述前后矛盾不可信。自从丁某与原告关系暧昧后也一直未给付家庭生活费用,子女的生活费一直由其父亲给付,丁某借款的事实既未告知她,也没有分享所得利益。被告丁某辩称,借款属实,是为了经营周转,但未用于家庭生活。该借款系被告丁锐个人借款,与被告毛某无关。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提供的由被告丁某书写的借条等证据合法有效,且能够与原、被告陈述相吻合,可以认定季某与丁某借款事实。对于丁某妻子毛某主张丁某虚构债务的种种推测虽具有一定的可能性,但缺乏相应的证据支撑,不足以证明季与丁某之间存在恶意串通、虚构债务的行为,无法予以认定。季某与丁某存在借贷192000元的法律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除非有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形,婚姻存续期间以夫妻一方名义所负债务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本案中,毛某不能证明原告季某与丁某存在夫妻财产约定,则不能否定该借款夫妻共同债务。两被告所述借贷非用于家庭的陈述,亦不能充分作为此借贷明显非用于家庭的认定。因此,应当认定丁某的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毛某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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