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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售同权和动迁是什么

一、租售同权是什么

房地产行业一直是中国经济发展过程中的重要主题,任何一个制度的变化,都会引发各界的高度关注。“租售同权”实际上是中国近年来房地产政策从“居者有其屋”到“住有所居”,从“以售为主”向“租售并举”过渡和转变的一个副产品,也是对这一政策的升华。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指出,“实行购租并举,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是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实现城镇居民住有所居目标的重要途径”。今年,住建部等九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在人口净流入的大中城市加快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其宗旨是贯彻落实“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理念,加快房地产市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建立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被媒体认为广为关注的“租售同权”的《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加快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工作方案的通知》,其目的也是“积极支持租赁住房方式,加快构建租购并举的住房体系;鼓励发展现代住房租赁产业,催生新的经济增长极;规范住房租赁市场,夯实经济社会长久向好发展的住房基础。”这些文件表明,发展住房租赁的首要目的是淡化住房目前明显的金融资产属性。

租赁市场是房地产市场的一部分,其培育和发展也当然是完善和发达市场经济的应有之义,本身并没有多少可议之处;真正一石激起千层浪的,是租售同权制度。目前,它进一步发酵,有从地方性做法上升为全国普遍做法的可能:《住房租赁和销售管理条例 (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也规定了这一制度。如此的话,租售同权的意义将远远突破政策制定者促进房屋租赁市场发展的预期。

二、房屋动迁是什么

房屋拆迁,是指因国家建设、城市改造、整顿市容和环境保护等需要,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对现存建设用地上的房屋进行拆除,对房屋所有者或使用者进行迁移安置并视情况给予一定补偿的活动。

房屋拆迁的意义

由于城市规划和专项建设工程的需要,对城市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实行再分配,从而达到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使土地利用效率最大化。这往往就需要拆除大量旧房,在原有土地上进行新的房地产开发建设。但是由于土地的地上附着物凝结了原用户的资金与劳动力,并且是原用户、住户赖以生存和生产的基本物质条件,因而在再建设过程中,拆迁工作的主持者必须对原用户、住户的损失给予适当补偿,并对其进行妥善的安置。

三、租售同权对承租人利益的保护

从民事角度看,房屋承租人享有的承租权属于债权,其效力强度远不如物权。在法制史上,立法者假定房屋承租人是弱势群体,对其进行超过普通债权的保护,是相当古老的传统。中国现行法也有对房屋承租人进行特殊保护的规则,如“买卖不破租赁”(《合同法》第229条)、承租人对承租房屋享有优先购买权(《合同法》第230条)、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合同法》第234条)、在先成立的租赁权可以对抗在后的抵押权(《物权法》第190条)等。《征求意见稿》第13条第2款规定的承租人同等条件下的优先承租权也值得肯定。

目前,中国房地产立法主要是以房屋销售为中心,并没有承租人保护的特别立法,国家对房屋租赁交易的法律关注程度较低。比较法上比较共同的经验是对住房租赁进行法律控制,可分为两种模式:一种以美国纽约市为代表的合同内容管制,即通过行政手段对租金、房屋维护、租赁期限等事项进行严格限制;二是对出租人解约权的管制,着眼于维护住房租赁合同的稳定性。《征求意见稿》同时采用了合同内容控制和解约控制两种手段。其第11条规定了对租赁期限的限制,鼓励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长期住房租赁合同,对三年以上住房租赁合同且实际履行的,国家给予相关政策支持;住房租赁企业出租自有住房的,除承租人另有要求外,租赁期限不得低于三年。第14条规定出租人不得扣留押金;第15条禁止出租人擅自进入租赁住房。在实务中,承租人面临最大的威胁是所有人任意解约,驱逐承租人。第17条规定了解约限制,出租人只有在符合法定情形时才能解约,如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且未在宽限期内缴纳;未经出租人同意将住房转租或者出借给他人或擅自改变住房用途、结构等,这些事由都是承租人严重违约的情形。最后,它还规定了出租人违法解约驱逐承租人的公法责任。它们并非国家对承租人承担的义务,而是国家基于特殊的社会政策考量,为出租人设定的法定义务。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租售同权和动迁是怎样的”问题进行的解答,租售同权是政府推出的一项房屋租赁政策,是指房屋的承租人与房屋的购买者享有同样的权利的政策。读者如果需要找律师咨询法律方面的问题,欢迎到公平法务网 www.523it.com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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