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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款不入账并使用但随时有能力归还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

一、即使有能力归还,但是不入帐,也构成贪污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从表面上看,被告人私自保管的公款虽然没有入账,但有单位个别领导和其他证人知道被告人保管的该笔款项,尽管被告人有个人使用的行为,但并没有隐瞒、掩盖其保管的公款的行为,而是一查一问便可以知道公款在被告人手上,似乎应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事实上,作为公款就必须入账,这是财经制度的基本要求,即使是单位的“小金库”,也必须有相应的备查账目来反应,否则,根据行为人不入账的且有使用的行为方式完全可以推定行为人贪污的主观故意,而不能因为有能力归还而否定其占为己有的主观故意。

二、两罪区别:

(一)主观故意的内容不同

挪用公款罪是为了临时“使用”而暂时占有公款,准备将来归还;贪污罪则是为了将公款永远归己而占有公款,不准备归还。

(二)行为方式不同

挪用公款在本质上属于非法借用,因此总是在账面、他人面前留有“挪用”的痕迹,甚至留下借条、没有平帐,一查一问便可以知道公款被行为人挪用;而贪污罪则必然不择手段地隐瞒、掩盖其侵吞、窃取、骗取公款的行为,因此,很难发现公款已被侵占,即使因怀疑而追查,也很难弄清该公款已被他人非法占有,因为行为人已经涂改或者销毁了帐薄,以假货、次货填补了自己侵吞的货物等。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整理的相关内容,即使有能力归还,但是如果当事人不入帐的话,是会构成贪污罪的。当然贪污罪是特殊主体犯罪,还需要行为人是国家机关之类的工作人员。如果查证确实构成犯罪的,当事人还会丢失工作,会被开除公职。更多相关问题,可以向免费法律咨询的律师进行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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