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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丢了一般怎么处理(东西丢失该如何索赔)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人们的生活越来越离不开网络了,网络的发达尤其促进了物流业的飞速发展。现在不同规模的物流公司如雨后春笋一般,遍地开花;物流方便的同时,也会产生相应的负面的影响。物流虽然快捷,但是,一旦东西丢失就很难找回,而赔偿方面也很困难,物流公司总会找各种各样的理由推卸责任,更多时候简单赔付运费的三倍就了事了。使用快递邮寄的属于贵重物品,如果发生丢失,对于寄件人来说损失太大。最近,天津的程女士是做黄金珠宝生意的,8月28日,通过中国邮政EMS向河南商丘市宁陵县的周大福邮寄275.06克的黄金,总价值11万元,在邮寄的过程中物品黄金运至商丘中转站的时候不见了,事后程女士进行了维权,据报道称,该黄金已经找回部分,疑似内部员工盗窃。

事情并没有看起来那么简单,这不是简简单单的快递丢失的问题了,而是人为的盗窃行为,该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涉事员工需要承担的不仅仅是民事赔偿责任,还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253条,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264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该员工作为邮政工作人员可以说是监守自盗了,明知不可为而为之。该员工应该是在检查包裹的时候就已经通过自己的经验判断出了包裹内装的是黄金,应该是出于贪婪之心,做了此等事情;如此贵重的物品其价值必然很高,那么根据《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另外其所盗之物总价值11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至3000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属于数额巨大,可想而知,该员工所面临的将是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罚金。对于一位普通的上班职工来说,这样的惩罚是很重的,有可能,这一辈子就此而毁。

这样的事情时有发生,很多时候快递公司内部员工会出现监守自盗的问题,但反映出来的问题却不简单,仅仅是员工个人的问题吗?恐怕不止。

第一、作为管理者的公司是否有责任呢?从法律角度来看,《民法典》第1191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从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用人单位是首先承担侵权责任的主体,这就说明,在单位用人的过程中,其有不可推卸的管理和监督的责任。该快递公司出现这样的事情,与其公司的内部管理制度、安全保障制度的不完善,管理者的松懈等有重大联系。

第二、归根结底,犯错误的还是人,只要是工作中是由人来完成的,那么或多或少的会出现不同的问题,应当尽量减少工作人员对于快递物品的直接接触,这点现在已经能够实现。随着现在科技的日新月异,快递业的相应科技已经很发达了,很多快递公司都采取了电子机器人代替人工操作,尽量减少人工接触,接触的机会少了,这样的事情发生的概率就降低了。

第三、如果快递业能够做到将贵重物品的运送与普通物品的运送分别开来,全程无工作人员接触,那就能够为物品的运送提供很高的安全性。在寄件人起初邮寄的时候就要填写清楚是否为重要物品,价值几何;当价值超过一定的范围,就应当归为贵重物品特殊运送通道,当然可以提高相应的运费来降低自己另辟道路的成本。而贵重物品的运送从揽件开始就没有工作人员解除,人员只负责运送,不负责分拣,知道送到收件人手中,都可以做到无工作人员接触。

那么如何在邮寄物品丢失或灭失、损坏后正确维权呢?

第一、维权的前提是当事人的合法权利遭受了损害。所谓合法权利就是法律规定的属于当事人的权利。权利和义务是相辅相成的,有权利就必然要履行相应的义务,在快递运送中的寄件人也应当如实履行自己的义务后才能合法要求承运人赔偿损失。根据《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五条 【托运人如实申报义务】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收货人的姓名、名称或者凭指示的收货人,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收货地点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因托运人申报不实或者遗漏重要情况,造成承运人损失的,托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寄件人已经履行了自己的寄件义务,快递公司应当按照寄件人的要求对所要运送的物品妥善处理。根据《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七条 【托运人货物包装义务】托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包装货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托运人违反前款规定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一般也有承运人代为包装的情况。

第三、多数人都关心的问题是,万一发生所邮寄物品丢失、毁损、灭失等问题后,如何赔偿,赔多少钱?根据《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条 【运输过程中货物毁损、灭失的责任承担】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以及第八百三十三条 【确定货物赔偿额】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有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如果是因为承运人的过失导致的丢失、毁损、灭失的,承运人,也就是快递公司应当承担的与丢失、毁损、灭失的物品的价值相当的赔偿,而不是仅仅赔付所付运费的三倍。另外,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补救措施】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八百三十四条 【相继运输】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损失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和该区段的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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