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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的历史渊源

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的历史渊源

06-06 16:03 1次浏览

上个世纪五六十年代,计划经济还占主导地位时,有个工作就意味着这一生的安稳,生老病死都有国家管着,因此有了铁饭碗的说法。而个体户是当时刚刚出现的一种自负盈亏的小生意人,刚开始的时候个体户的名声可不太好,所以不少个体户都是当时不被当时社会主流接纳的人。后来,许多小打小闹的个体户发了大财,成了款爷儿,人们的观念才转变过来,由开始的鄙夷变为满脸的羡慕。

当时国家对物品价格实施“双轨制”,既有公家价格也有民间价格,国家先从基本供给的角度把产品生产出来,按照公家价(低价)格供应需求,然后在多生产一部分,按照民间价格(高价)卖出,而有的人用关系和权利,低价把东西拿出来,用民间的价格卖出,从中谋取暴利,这就衍生了一种职业——倒爷。

他们扰乱了价格双轨制的正常秩序。

在这一市场背景下,1971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刑法》笼统的规定了投机倒把罪,(因而被时人称作三大“口袋罪”之一,余二者系流氓罪和玩忽职守罪。)但因为投机倒把罪没有规定具体的情节,司法部门只能根据当时的经济情况来操作,凡是赚取差价的行为,都被定为投机倒把罪。

直到1987年9月国务院发布的《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才对投机倒把有细致的规定,但还是很笼统:1、倒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自由买卖的物资、物品的;2、从零售商店或者其他渠道套购紧俏商品,就地加价倒卖的;3、倒卖国家计划供应物资票证,倒卖发票、批件、许可证、执照、提货凭证、有价证券的;4、倒卖文物、金银(包括金银制品)、外汇的;5、倒卖经济合同,利用经济合同或者其他手段骗买骗卖的;6、制造、推销冒牌商品、假商品、劣质商品,坑害消费者,或者掺杂使假、偷工减料情节严重的;7、制造、销售、传播非法出版物(包括录音录像制品),获得非法利润的;8、为投机倒把活动提供货源、支票、现金、银行账户以及其他方便条件,或者代出证明、发票,代订合同的;9、利用报销凭证弄虚作假,进行不正当经营的;10、垄断货源、欺行霸市、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的;11、其他扰乱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投机倒把行为。

投机倒把罪直到1997年才从刑法中撤销,所以不少商业先驱们都因为这项罪名在八十年代战战兢兢地一边当着万元户,一边时刻担心警察叔叔的登门拜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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