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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金担保的效力与范围是什么

押金担保的效力与范围是什么

押金担保的效力:

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需要结合实际的情况分析。

押金担保的范围:

押金作为担保的一种形式,在社会生活中被广泛运用于下列合同:

(1)租赁合同,尤其是房屋租赁合同。

(2)承包合同,在承包合同中,发包方往往要求承包方提供财产抵押或所谓的风险抵押金,这里的风险抵押金其实就是押金。

(3)旅客住店合同,在旅客住店时,店方总是要求旅客交付相当于或大于其预定期间房价的押金。

(4)住院医疗合同,患者在办理住院手续时,总被要求向院方交纳一定数额的住院押金。

(5)劳动合同,企业,尤其是三资企业,私营企业,在与受雇人签定劳动合同时,常常要求交付一定金额的押金。

关于押金担保的范围,因合同的性质不同而有所差异。

具体来说,租赁、承包合同的担保范围是:

(1)租金、上缴的承包利润;

(2)租赁物、承包物的返还;

(3)不履行债务的损害赔偿。

旅客住店合同的担保范围是:

(1)房价;

(2)退房;

(3 )其它不履行债务的损害赔偿。

住院医疗合同的担保范围是:

(1)住院费、医疗费;

(2)退病房;

(3)其它不履行债务的损害赔偿。劳动合同的担保范围最小, 即只担保受雇人不当履行职务时的损害赔偿。

债务人一旦交付押金,押金合同即告成立并生效,对当事人双方发生预期的法律效力。

对受押人而言:

1.在合同关系存续期间,出押人欠缴租金、承包利润、医疗费用,受押人可从押金中径行扣除抵充;不过,出押人无填补已扣押金的义务。

2.合同关系终止时,出押人返还租赁物、承包物,或者已正当履行其职务的,受押人应当返还押金,或者返还已扣除损害赔偿后押金的余额。

3.当债务人的其它债权人主张债权时,受押人就押金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4.押金在合同关系存续期间所生利息,归受押人所有,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出押人而言:

1.依合同规定交付押金。固然押金交付是押金合同生效的要件,但在实务中,押金的交付往往还是主合同生效所附的一个条件。

2.押金返还请求权。在合同关系存续期间,无论基于何种理由,出押人不享有押金的返还请求权。当合同关系终止时,出押人依约返还了租赁物、承包物等,且并无其它不履行合同义务情形的,出押人有权请求债权人返还押金或已扣除损害赔偿后的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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