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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过错方的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我们所说的离婚过错方赔偿一般包括两个方面: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1、 物质损害赔偿的标准是什么?

物质损害赔偿是指看得到的损失,如,调查过错方有重婚情况的花费、起诉离婚的起诉费、家庭暴力治疗的医疗费等等。根据法律的规定,物质损害赔偿需要按扎实际损失赔偿,不能因为赔偿得到多于损失的赔偿。因此,物质损害赔偿的标准就是实际的损失额。具体的损失额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所以,在此需要提醒各位,保存好因过错方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证据,如收据、发票、医疗费清单等等。

2、 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是什么?

精神损害赔偿是指无形的损失,是在精神上造成的损害。具体的如,因家庭暴力造成的肉体精神损害、因婚外情造成的精神崩溃、因虐待造成的心灵损害等等。精神损害赔偿没有具体的数额标准,具体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根据对方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以及所造成的后果等情况确定。对于精神损害赔偿,由于参考事物不一,地区之别,因此,精神损害赔偿并没有具体的明确的数额标准。

在此,需要提醒的是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也就是说离婚过错方赔偿一般是以离婚为前提的,不离婚就不能请求离婚过错方赔偿。但是如果过错方提起离婚,无过错方不想离婚的,也未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提起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也就是说,无过错方不想离婚且也未提起离婚过错方赔偿的,在法院判决离婚后一年内可以再行提起诉讼,请求过错方提起损害赔偿。

二、离婚时能否主张损害赔偿

(一)一方实施了法定过错行为。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四种情形: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只有具备上述情形,无过错方才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二)因一方实施的法定过错行为导致离婚。

离婚损害赔偿是以离婚为条件的,如果婚姻双方没有离婚,即使一方存在上述法定过错行为,另一方也不可提出离婚损害赔偿。《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因此,如果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即使一方当事人存在法定过错行为,另一方的离婚损害赔偿请求也不能得到支持。

(三)需另一方无过错。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只有无过错方才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如果夫妻双方都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的,《婚姻法解释三》第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任何一方当事人主张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均不予支持。

(四)无过错方存在损害后果。损害后果包括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

(五)法定过错行为与双方离婚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双方离婚是法定过错行为造成的,则无过错方可提出损害赔偿,如果双方是因其他原因导致离婚,则不能主张离婚损害赔偿。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维护离婚无过错方合法权益、惩罚离婚过错方的一种制度。当事人要求离婚赔偿的要注意收集相关的证据才行,否则法院不会支持。而实际主张赔偿的时候,也要区分清楚一般的过错行为和《婚姻法》中规定的离婚过错情形,只有在后者的情况下,要求过错方做出赔偿才会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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