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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网记者 毛道光 毕筱涵 青岛报道

8月2日,记者从青岛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获悉,《青岛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已于近日印发施行。《实施细则》进一步完善了救助基金筹集、使用和管理体制,扩大了使用范围,强化高效便民服务。据了解,今年上半年共垫付案件649笔,垫付金额2666万元,“救急救难”“先抢救后付费”的人道救助模式取得良好社会效果。

自2020年《青岛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实施以来,青岛市建立了“政府牵头、部门协同、国企运作”的救助基金管理新模式,研究探索出一套适合城市的救助基金管理的创新路径,打造出救助基金管理的“青岛模式”,累计垫付金额突破1.3亿元,为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构筑起生命安全的基础防线,在维护社会稳定、救助困难群体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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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大救助范围 垫付抢救费用时限由72小时延长至7日

本次新修订的《实施细则》,共六章三十七条,与2020年管理办法相比,主要变化内容为,适当扩大救助基金使用范围,提升救助覆盖面。扩大救助对象范围,增加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为救助对象;延长救助时间,将垫付抢救费用时限由72小时延长至7日,特殊情况下超过7日的抢救费用,可以由医疗机构书面说明理由经批准后垫付;修改垫付抢救费用标准,取消了垫付的抢救费用原则上不超过10万元的限制;适当扩大垫付的丧葬费用范围,对符合垫付要求的,按照有关标准垫付。

在效率上,《实施细则》坚持扶危救急、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的原则,确保救助基金安全高效运行;进一步压缩办理时限,救助基金运行管理机构审核时限由5个工作日缩短至3个工作日,审核通过后,资金划转时限由3个工作日缩短至2个工作日;救助基金运行管理机构进一步完善救助基金筹集、使用管理信息系统,设立热线电话,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及时受理、审核垫付申请。

同时,《实施细则》还完善法律责任和有关概念,加强救助工作的规范性。调整完善有关概念,规范基金账户名称;进一步明确救助基金运行管理机构职责及应当公开的信息;完善相关机构及人员的追责情形及违法行为处理规定等。

此外,青岛市还在全省率先出台《青岛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追偿核销实施细则(试行)》(简称《核销细则》)。为加强救助基金使用管理,规范救助基金的核销工作,填补了青岛市救助基金核销制度的空白,使救助基金筹集、垫付、追偿、核销实现全流程“闭环”管理。

“救助基金”微信小程序 可实现“一键申请”

近几年来,在青岛市财政局的大力支持保障下,公安交警支队打造了“高效救助、精准救助、温暖救助”的青岛模式。目前,已推动建立了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担任召集人,8个单位参与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办公室直接设在交警支队;主动会同卫健、消防救援、银保监等部门协作配合,建立起了快速发现、及时救援、有效救治、妥善救助“四位一体”联动机制,在全省率先实行了“政府购买服务、专业机构运营、统筹规范管理、统一标准运作”的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管理新模式;简化救助程序,同步开发了“救助基金”微信小程序,实现了“一键申请”“非接触式垫付”和“即时进度查询”,将办结时间由5个工作日缩减至3个工作日,大幅提升了救助质效;协调全市28家医院开通救助“绿色通道”,抢救速度和救治水平大幅提升。

同时,根据新修订的《实施细则》,交警与市财政、卫健等8个联席单位又修订出台了新版的《青岛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操作规程》(青公发〔2023〕142号)重点修订了审核制度、核销程序、日常考核3个方面的内容。其中,明确了实行分级审核垫付,垫付费用10万元(含)以下的由救助基金运行管理机构审核;10万-18万元(含)的由救助基金运行管理机构报市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审核;18万元以上的由市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会同主管部门审核,审核更加标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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