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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的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在刑事案件中的任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以下简称《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这一规定指出了人民检察院的性质和任务。《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更进一步明确了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和任务:对叛国、分裂国家以及严重破坏国家政策、法令、政令统一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对自己直接受理的案件进行侦查;对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对刑事案件提起公诉;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进行法律监督;对刑事案件提起公诉;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进行法律监督;对刑事案件的判决、裁定及其执行,以及对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和作用。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参与诉讼的全过程:从立案、侦查(自己直接受理的案件)、批准逮捕、审查、起诉、侦查监督、提起公诉、支付公诉、审判监督,直到监督判决的执行。这是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与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的职权、地位及其发挥作用的不同之处。在刑事诉讼中的不同阶段,人民检察院的权利和发挥的作用是不同的:(1)侦查阶段。人民检察院发现并且认为有犯罪行为时,应依法立案侦查或交由公安机关侦查;有权直接受理案件,对直接受理的案件进行侦查。其实施的侦查行为有: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被害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书证,组织鉴定等;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和调取证据;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逮捕、拘传、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另外,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有权进行补充侦查,还可以以法律监督机关的身份,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进行监督。对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有权要求更正。(2)提起公诉阶段。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36条的规定,凡是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这一规定指明了人民检察院对公诉案件的绝对审查权能。人民检察院有权对公安机关审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起诉或不起诉;对公安机关审查终结的案件,有权退回,要求补充侦查或自行补充侦查;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提起公诉;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有权作出不起诉的决定。(3)审判阶段。由于人民检察院负有司法监督职能,所以在审判阶段中,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既有公诉人的地位,行使公诉人的职权,又有法律监督者的身份,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行使监督职权。在审判阶段,人民检察院的具体权力有:派员出庭支持公诉和附带民事诉讼;在法庭上经法庭许可,有权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被害人和鉴定人员;参加法庭辩论;对法庭违法审判提出纠正意见。对法院确有错误的裁定、判决有权依法进行抗诉;对自诉案件也有权派员出庭,监督法庭审判活动。(4)执行阶段。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19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人民法院和判决裁定情况进行监督。对执行中的违法情况,有权通知执行机关予以纠正。对执行的监督具体表现在:对死刑执行时有权派员赴执行现场监督死刑的执行;对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缓刑、无罪不予刑事处分的判决、裁定的执行情况以及监外执行的情况进行监督;有权对监狱、看守所、劳动机关的活动进行监督,如果有违法情况的,有权通知执行机关纠正。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18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或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依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

人民检察院对刑事案件的管辖范围。《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2款规定,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有: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案件,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另外,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人民检察院也可以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进行立案侦查。这一规定使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范围具体明确,把犯罪主体限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犯罪上,这一规定也是对人民检察院与公安机关在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范围上的明确界定。

刑事诉讼中的人民检察院

延伸阅读

刑事诉讼法第15条的内容

刑事诉讼法第15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刑事案件协查通报怎么制作

拟协查人员涉案信息及状态:首先以具体时间、地点、发案类型明确涉案情况及案件性质影响→然后明确特定人员目前在案发后的状态及去向。

拟协查嫌疑人员信息及体貌特征:若果能初步核实并确定特定嫌疑人员的身份时,明确法定登记姓名→性别→籍贯→民族→文化程度→身份证号码→户籍地→现住址→工作单位或职业状况→在案发或潜逃时的体貌特征、衣着打扮等显著特征信息。

协查处置要求:明确各公安机关在接到该协查通报后,工作中的具体协查事项,在发现或得到相关线索后具体处置,以及与案件侦办单位具体名称和联络要点。

联系方式与落款:明确案件侦办单位的办公电话、办案责任民警个人称谓与联系电话→落款处明确案件侦办单位上一级公安机关名称、发布日期。

交通事故司机刑事案多长时间结案

发生交通事故后,司机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什么时候能结案法律是没有明确规定的,要依据具体的案情才能确定的。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现场调查认为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将案件移送有关部门或者告知当事人处理途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调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有交通肇事犯罪嫌疑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立案侦查。发现当事人有其他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移送不影响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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