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 76

男子受托帮接小孩未接上致孩子溺亡

男子受托帮接小孩未接上致孩子溺亡
男子受托帮接小孩未接上致孩子溺亡

谭伟余接女儿放学时,临时受同村邻居委托,顺便将女儿的同学黎晓雨接回家,谁料黎晓雨在途中意外溺亡。“好意施惠”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损害是否要承担责任?经桂林市两级法院审理,这起因“好意施惠”引发的生命权纠纷案有了结果。
 
1、案件经过:好心帮邻居接小孩 孩子路上意外溺亡
 
黎晓雨是兴安县一所小学的一年级学生。她的父母离婚后,她由母亲抚养。由于父母长期在外务工,她一直与奶奶一同生活。
 
谭晓晓与黎晓雨、廖启晨是同班同学,住在同一个村子。他们都接受学校课后延时服务,平时18时放学。
 
2021年3月11日,谭晓晓的父亲谭伟余去学校接女儿放学时,临时受黎晓雨奶奶的委托,顺便将黎晓雨接回家。同时,他还受托接女儿的同学廖启晨回家。
 
当日18时左右,因黎晓雨、谭晓晓、廖启晨没有写完作业,谭伟余在班级门口等候。谭伟余边等边低头看手机,没有发现黎晓雨与廖启晨走出了教室。黎晓雨与廖启晨走到校门,保安发现后将廖启晨叫回学校,黎晓雨则独自出校门离开。等到谭晓晓写完作业,谭伟余从廖启晨口中得知黎晓雨独自离开了学校。谭伟余连忙追了出去,追到路口看到黎晓雨,但黎晓雨不理会谭伟余的叫喊,坚持走小路回家,并一直向前跑。谭伟余见状赶紧追,但无法追上。谭伟余打电话给妻子,让她转告黎晓雨奶奶从河对面的小路过来接黎晓雨。不料,黎奶奶没能接到孙女。
 
18时51分,当地派出所接到报案后立即出警到达现场,并与黎晓雨的亲属一同寻找并查看沿途监控。直到20时50分许,黎晓雨被发现溺亡在村旁的河里。溺亡发现地距黎晓雨回家小路路口约2000米。据现场调查取证以及法医对尸体进行检查,排除他杀可能。
 
黎晓雨溺亡后,黎晓雨的母亲黎丽诗、父亲闫宏受到极大的创伤,认为学校、谭伟余与黎晓雨的死亡有因果联系,于是诉至兴安县人民法院索赔,请求法院判令学校、谭伟余连带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扣除学校已先行赔付的丧葬费5.5万元,共计需赔偿74万余元。
 
学校辩称,黎晓雨不是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学校对于黎晓雨的溺水身亡没有过错,依法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谭伟余辩称,他去接孩子时,黎晓雨、谭晓晓、廖启晨都在写作业,他的女儿谭晓晓是最后写完的,他没有办法在同一时间内一次性接完3个小朋友。他没接到黎晓雨,不应该承担责任。
 
2、法院审理:学校担责三成 受托人担责一成
 
兴安县法院审理后认为,黎晓雨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黎丽诗、闫宏作为黎晓雨的法定监护人,对黎晓雨的生命安全负有法定监护责任,正是这种监护责任的缺失,导致黎晓雨不能正确认知独自回家并过河的危险性并拒绝由谭伟余接回家,以致悲剧发生。黎晓雨溺亡与其父母疏于监管教育具有因果关系,其父母对黎晓雨溺水死亡应该承担主要责任。
 
学校开展课后延时服务系学生家长自愿选择的,且即使学校延时放学,作为学生家长亦会等候至学生放学,故学校开展延时服务、延时放学与此案发生没有因果联系。但由于学校对于接学生放学的管理不统一,造成接生混乱。学校保安也没有严格执行学生出校园由家长带领的规定放黎晓雨独自出校门。学校对于黎晓雨独自出校门后溺亡存在管理不当,造成黎晓雨脱离学校及监护人的监管,以致最终造成黎晓雨溺亡的后果,应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谭伟余受黎晓雨奶奶的委托接孩子放学,在受委托期间负有特殊的安全注意义务,应避免黎晓雨遭到不必要的伤害。但是谭伟余在接黎晓雨时没有尽到照看义务,而是低头看手机,没有及时发现黎晓雨离开教室后独自出校门。谭伟余在追黎晓雨到某村路口时,黎晓雨表示要走小路回去。谭伟余已经预见黎晓雨一个人走小路回家必须过河而河床涨水有危险,没有将孩子叫回,错失了挽回悲剧的一次机会,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因此,谭伟余对于黎晓雨的溺水身亡亦负有一定的责任。
 
综合考虑各方的过错行为及对损害后果的影响程度,兴安县法院酌定对于黎晓雨的溺水身亡由黎丽诗、闫宏承担60%的责任,学校承担30%的责任,谭伟余承担10%的责任。
 
3、法院判决:临时接受委托 也要尽保障义务
 
兴安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学校赔偿黎丽诗、闫宏18万余元(已扣除学校支付的5.5万元);谭伟余赔偿黎丽诗、闫宏7万余元。
 
“我善意无偿帮接送孩子,完全没有料到会有如此后果,我对黎晓雨的死亡表示惋惜。但我在接送孩子过程中,主观上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不应承担民事责任。”谭伟余不服一审判决,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桂林市中院审理后认为,谭伟余临时接受委托,在接自家孩子放学时顺便将黎晓雨接回,属于无偿提供帮工。谭伟余接受委托事务后,应当尽心尽力完成受托的事务,避免黎晓雨受到侵害,在接送过程中应当谨慎小心,尽量降低事故发生的隐患,消除接送过程中可能存在的不安全因素。但谭伟余在等待时一直低头看手机,未能发现黎晓雨走出教室。谭伟余追到路口看见黎晓雨时,明知此时河床涨水存在危险,却放任黎晓雨自己回家,只是打电话叫黎晓雨奶奶到河边接人。黎晓雨作为年仅7岁的未成年人,缺乏对潜在危险的认知,谭伟余在接送黎晓雨时更应当尽到特殊的保护注意义务。
 
桂林市中院指出,谭伟余无偿替黎丽诗接送孩子的确属于善意行为,在道德及法律层面值得肯定。但由于谭伟余在事故发生的过程中存在疏忽大意的重大过失,一审法院酌定谭伟余对黎晓雨的死亡承担10%的赔偿责任,并无明显不当。
 
不久前,桂林市中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一、帮别人带孩子法律责任由谁承担?
 
1、帮别人带孩子法律责任由孩子的监护人与带孩子的主体承担,孩子的法定监护人将孩子托付给他人英照顾,此时与就形成了委托监护的关系,受委托监护人应当尽到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使孩子在自己监护范围内,防范各种可能发生的危及小雨人身安全的情况发生。
 
2、孩子的法定监护人,对孩子负有抚养及安全保障的义务,法定监护人的监护责任不因委托他人履行监护职责而免除,因法定监护人在监护义务上存在疏忽,间接导致事故的发生,亦应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
 
二、可以接受别人临时委托照顾孩子的请求吗?
 
1、委托监护是指通过委托监护合同而设立的监护。我国只规定了对精神病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临时监护,未规定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临时监护,且临时监护人只承担部分监护责任,被监护人的监护人仍然是主要监护人。
 
2、有委托监护则有临时监护人。《民法典》(2021.01.01生效)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监护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履行监护职责,即监护权的转移。所谓监护权的转移,是指监护人基于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在不违背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他人行使,并由他人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的行为。对于监护权的转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二十二条规定:“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肯定了监护权的转移。
 
一般都是由父母来担任孩子的监护人,当然父母若是工作繁忙,也可以通过聘请保姆等方式,委托他人在一定的时间范围内照顾孩子,若是在此阶段内孩子发生了意外,那么是需要由法定的监护人,与这些临时的委托人一起承担相应的责任。
 
网友评论:
 
是阿莎丫 :邻居不能叫疏忽大意谢谢!人家确实去接了,孩子不听他的叫喊跑了没追上怪人家咯,人家没追上也叫家属去途中接了,在这种情况下人家已经做到最优解了,疏忽个锤子!
 
niunan888 :以后谁找我帮忙死也不帮
 
onePeaceMao :别人家的小鬼可是危险物品,能不接触别接触
 
霸王猪宝宝 :再一次说明了,别乱帮人,责任不是你承担得起的。少管闲事少吃亏
 
阿蛛蛛啊 :这邻居去接了,小孩自己跑了,追了没追上,通知对方家里了!就这样还赔了7万
 
狼林果 :看热搜本来以为是啥有偿接送机构,没想到无偿的,这还赔钱,离谱。那我把车停在免费停车场。要是被划了,免费停车场要赔我钱吗?
 
是阿莎丫 :以后什么接送看管什么都不要管,已经尽自己所能把事情做最圆满了,不能因为结果不理想就得赔偿,一次七万,谁帮的起这些忙
 
白驹之过一场梦呀 :谁死谁有理
 
kelesu :一个人接三个娃,一个不听话跑了,那个大人确实没办法拉着另外两个去追那一个娃啊。
文章分类
百科问答
版权声明:本站是系统测试站点,无实际运营。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 XXXXXXo@163.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