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打扫卫生发现床底躺着一男子
女子打扫卫生发现床底躺着一男子
你是否有过这样的噩梦,你在家中安然入睡,却不知道有一个陌生人正躲在你的床底下?这听起来像是一部恐怖电影的剧情,但对于江西赣州的钟女士来说,这却是真实发生的事情。她在打扫卫生时,竟然发现了一个入室盗窃的嫌疑人。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让我们一起来看看这起令人毛骨悚然的案件的细节,以及警方是如何成功抓捕嫌疑人的。
事件发生在2023年5月29日,当天上午,钟女士在家中四楼卧室打扫卫生时,突然发现床底下躲着一名男子。她吓得大叫一声,立即拨打了110报警。桥头派出所民警接到报警后,迅速赶到现场。但当他们打开床底下的布帘时,却发现男子已经不见了踪影。
民警立刻组织警力对周围的3栋房屋进行封锁搜寻,并询问了邻居是否有看到可疑人员。经过20分钟的紧张搜索,民警在邻居的帮助下,最终在一栋房屋内控制了正在躲藏的可疑男子段某。经现场搜身检查,民警从其身上搜出赃款若干及从钟女士卧室内拆卸的监控内存卡1张。
经审讯,嫌疑人段某交代了自己的作案过程。原来,他当日乘火车从南昌抵达桥头后,因身上拮据便起了入室盗窃的心思。他随机选择了钟女士家作为目标,并趁其不在家时翻窗进入。他先是拆卸了卧室内的监控设备,并将内存卡带走。然后,他在房间内翻找财物,并将现金等贵重物品装进自己的背包里。就在他准备离开时,他听到了楼下有开门的声音。他急忙躲到了床底下,想等钟女士离开后再逃跑。没想到,钟女士却来到了卧室打扫卫生,并发现了他的存在。
段某见事情败露,便趁钟女士报警时趁机逃跑,并将背包扔在了楼道里。他跑到了附近的一栋房屋内,试图躲避警方的追捕。但最终还是被民警抓获归案。
目前,嫌疑人段某因涉嫌盗窃罪,已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这起案件让人不寒而栗,也提醒我们要注意家中的安全防范。我们应该定期检查家中的门窗、锁具、监控等设备是否完好,并及时更换或修理损坏的部分。我们还应该注意保管好自己的财物和证件,并尽量不要将其放在容易被发现或够到的地方。此外,我们还应该加强与邻居之间的沟通和互助,互相提醒和照顾,共同维护社区的安全和稳定。
一、入室盗窃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侵犯的对象,是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一般是指动产而言,但不动产上之附着物,可与不动产分离的,例如,田地上的农作物,山上的树木、建筑物上之门窗等,也可以成为本罪的对象。另外,能源如电力、煤气也可成为本罪的对象。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能构成。对主体的修改是对本罪修改的重要内容。依原刑法,已满l4岁不满16岁的少年犯惯窃罪、重大盗窃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本法取消了此规定。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二、入室盗窃罪量刑标准是多少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三、入室盗窃和入户盗窃有什么区别
1、入室盗窃和入户盗窃没有区别。入室盗窃是大家的口头用语,入户盗窃是法律术语,两者表达的意思是一致的。
3、刑法条文: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 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 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相关解释:
刑法修正案(八)对入户盗窃,不论次数,不论盗窃价值的多少,一律追究刑事责任。入户盗窃不但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住宅权,而且极易引发抢劫、杀人、强奸等恶性刑事案件,严重危及公民的人身和生命安全。基于入户盗窃的这一危害性,为了加强对人身、财产权的保护,刑法作此修改。
对刑法修正案(八)关于“入户盗窃”的理解与把握,具体办案过程中,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应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两个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入户盗窃”,是指为实施盗窃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盗窃的行为。认定“入户盗窃”时,应当注意:一是“户”的范围。“户”在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确实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经营场所与居住场所合二为一的门市,经营时间内不认定为“户”,而在非经营时间,根据情况则可以认定为“户”。二是“入户”目的的非法性。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盗窃犯罪为目的。盗窃行为虽然发生在户内,但行为人不以实施盗窃犯罪为目的进入他人住所,而是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盗窃的,不属于“入户盗窃”。
网友评论:
北京高生 :太吓人了
suan容 :会吓死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