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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实控人离婚140亿归女方

上市公司实控人离婚140亿归女方
上市公司实控人离婚140亿归女方

5月24日晚,彤程新材(SH603650,股价36.55元,市值217.88亿元)发布公告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实控人Zhang Ning与Liu Dong Sheng的通知,二人经法院调解后离婚。
 
经约定,双方通过直接、间接等方式持有的上市公司全部股权及收益均归Zhang Ning所有。
 
因此,上市公司实控人将发生变更,由夫妻二人变为Zhang Ning一人。
 
1、离婚致公司实控人变更
 
据公告,彤程新材于近日收到实控人Zhang Ning与Liu Dong Sheng的通知,获悉Zhang Ning与Liu Dong Sheng签订了《协议书》,并经法院调解后离婚。
 
彤程新材的招股说明书显示,Liu Dong Sheng于1973年出生,加拿大国籍,生物化工专业硕士、工商管理硕士。于彤程有限(上市公司前身:上海彤程投资有限公司)设立至2012年12月期间在彤程有限任副总裁职务,负责人力资源部和行政部的管理工作。自2013年1月起,Liu Dong Sheng不再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处担任任何执行具体事务之职务,并不再参与上市公司的日常经营。
 
之后,Liu Dong Sheng于2013年1月至2016年8月未于任何公司担任执行具体事务性职务,处于休息状态;2016年9月后曾就职于诺玛(上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公告显示,根据《协议书》约定,双方通过直接、间接等方式持有的公司全部股权及收益均归Zhang Ning所有。
 
本次变更前,Zhang Ning直接持有上市公司0.14%股权,通过RED AVENUE INVESTMENT GROUP LIMITED(以下简称“彤程投资”)持有上市公司49.41%的股权,通过Virgin Holdings Limited(以下简称“维珍控股”)持有公司15.11%的股权,合计持有上市公司64.66%股权。Liu Dong Sheng仅持有维珍控股0.1%的股权,不参与公司经营。
 
而据招股说明书,维珍控股当时由Liu Dong Sheng100%持有。
 
目前,二人已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之解除协议》,解除一致行动关系。即Zhang Ning仍然合计持有公司64.66%股权,为上市公司实控人,彤程投资仍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但Liu Dong Sheng不再持有上市公司股权,不再是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不再被认定为上市公司实控人。
 
按照目前彤程新材的市值换算,Zhang Ning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市值已超过140亿元。
 
2、近期类似情况不在少数
 
同日(5月24日)晚,科信技术(SZ300565,股价16.92元,市值35.19亿元)也披露了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司股东曾宪琦发生股权变动,原因系婚姻关系解除,根据达成的有关离婚财产分割约定而进行财产分割。
 
权益变动前,曾宪琦持有上市公司股份1073.65万股,占总股本的5.16%,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李思禹未持有公司股份。
 
根据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曾宪琦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540万股股份分割至李思禹名下。
 
本次权益变动后,曾宪琦持有上市公司股份降至533.65万股,占总股本的2.57%,其中522万股处于质押状态,其不再是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李思禹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40万股,占总股本的2.60%。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发现,近段时间,因离婚导致的股权变更不在少数。4月4日晚间,三六零(SH601360,股价13.44元,市值960.34亿元)发布公告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实控人周鸿祎的通知,获悉周鸿祎与胡欢经友好协商,已办理解除婚姻关系手续。周鸿祎直接持有三六零8.21亿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1.49%,其拟将其直接持有的三六零4.47亿股股份(约占公司总股份的6.25%)分割至胡欢名下。
 
不过,三六零表示,上述事项将导致公司股东权益发生变动,但不会导致公司实控人发生变化,不涉及公司控制权变更。
 
此外,《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还发现,1月10日晚,赛腾股份(SH603283,股价47.79元,市值91.15亿元)也发布公告称,公司控股股东、实控人孙丰因离婚诉讼法院判决股权分割,拟将其名下的3776.24万股股份变更登记至曾慧名下。
 
一、离婚后公司股份应如何分割
 
1、离婚后公司股份应先协议分割,协议不成的,个人所有的部分不进行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可以起诉,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二条,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二、离婚时如何分割知识产权收益
 
1、知识产权财产性收益明确的时间在婚前的,即使收益实际取得在婚后,该收益仍为个人婚前财产。离婚时不可以分割。
 
2、知识产权财产性收益明确的时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则无论收益的实际取得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还是在离婚之后,该收益均为夫妻共同所有,离婚时一般平均分割给夫妻两人。
 
3、知识产权财产性收益明确的时间在离婚后的,该收益为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可以分割。
 
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虽然没有书面约定其归属,但在诉讼中双方认可有口头约定且无争议的,该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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