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土地使用权如何续期
土地使用权如何续期的法律规定有:
《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延伸阅读
法律对继承权的放弃有何规定
法律对继承权的放弃的规定是:
1、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
2、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使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3、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
【法律依据】
根据《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简述朱熹的法律思想
朱熹以“存天理、灭人欲”为核心的法律思想。朱熹在总结先秦以来各种唯心主义思想因素的基础上,以儒家学说为核心,融合道教的宇宙构成、万物化生的理论和佛教唯心主义思辨哲学,建立了比交完备、精致的客观唯心主义哲学体系,从而把二程的理学发展到空前的高度,朱熹的法律思想主要是通过论述理学体现出来的,例如,礼为天理之“节文”,“法者,天下理”;“存天理,灭人欲”;“正”、“权”交替,“深于用法”。朱熹主张德礼政刑,强调德为主,但是又主张“以严为本”的司法理念。
设立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我国设立特别行政区的理论根据和法律根据特别行政区是指在我国行政区域内,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专门设立具有特殊法律地位,实行特殊的社会,政治和经济制度的行政区域,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但又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我国现行《宪法》第3l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宪法是根本法,它巩固并确认了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现在,宪法在行政区域划分中提出特别行政区,无疑说明允许特殊情况下可以有另一种制度的存在,这些制度包括社会政治,经济制度,有关保障居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制度,行政管理,立法和司法方面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