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 77

男子不满财产分配拒葬母亲

男子不满财产分配拒葬母亲
男子不满财产分配拒葬母亲

父母为减轻子女负担提前买好合葬墓地,没想到儿子因不满遗产分配方案大闹葬礼,拒绝让老人入土为安。女儿们无奈诉至法院。
 
3月28日,记者从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青浦法院”)获悉,近日,该院对这起案件作出了判决。
 
上海青浦法院介绍,陈阿姨夫妻生育了三女一子。为减轻子女负担,夫妻俩省吃俭用,在女儿的陪同下,提前在某墓园购买了合葬墓地。墓穴证书的使用人登记的是夫妻俩的名字,认购人写的是儿子王林的名字,墓穴证书由长女保管。
 
2016年,陈阿姨老伴离世,落葬于合葬墓地。其后,墓穴证书交由王林保管。
 
陈阿姨与王林一家挤住于一间50平的老屋内。陈阿姨提前就该老屋在内的财产进行分配,写下遗嘱并完成公证。
 
陈阿姨因病去世,完成追悼仪式和遗体火化后,准备办理落葬时,王林却因母亲将房产留给女儿们而心生不满,大闹现场,要求三姐妹书面承诺放弃遗产继承。三姐妹未同意,王林拒绝将陈阿姨落葬,并向墓园表示,他不到场谁都不许安排落葬。陈阿姨也就一直未能入土为安,骨灰在墓园寄放长达七个月之久。三姐妹无奈将王林和该墓园起诉至法院,要求其协助办理陈阿姨的落葬手续。
 
三姐妹诉称,墓穴证书登记的使用人为其父母,费用也是由两位老人支付的。母亲作为墓穴的实际使用人,虽已去世,但应享受的权利不应被剥夺,王林和墓园的行为损害了母亲依法享有对墓穴的使用权。三原告作为老人的亲属,有权请求法院判令王林和墓园协助办理陈阿姨骨灰安葬事宜。
 
被告王林辩称,母亲的下葬时间自己另有安排,之所以尚未办理下葬手续,是因为其中两个姐姐太强势,父母的遗产分配未能协商一致,自己也是一气之下不同意将母亲落葬。
 
被告墓园辩称,本案系争墓穴证书上认购人是王林,按照规定,落葬手续须由认购人办理,但由于王林一直拒绝办理相关手续,故墓园无法安排陈阿姨骨灰安葬事宜。
 
根据墓穴证书,案涉墓穴系为老夫妻俩的利益而购买,供两人殡葬使用,陈阿姨享有对该墓穴的使用权。鉴于陈阿姨客观上无法为自己主张权利,基于公序良俗,在其亡故后,三原告作为其女儿,有权代为行使该权利,故该墓园有义务协助三原告办理陈阿姨的骨灰落葬手续。案涉墓穴的认购人王林,作为陈阿姨的儿子,理应尊重死者入土为安的心愿,断不能以死者遗产分配存在争议为由拒绝办理落葬手续,此举有悖于一般社会道德。王林在其力所能及之范围内让母亲身后得到安详之所,系为人子女的伦理底线,其有义务协助办理陈阿姨的落葬手续。综上,三原告要求王林及墓园协助办理陈阿姨落葬手续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介绍,《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子女在父母亡故后应当妥善安葬、安置父母的遗体或骨灰,此行为作为一种民间习俗,符合我国传统伦理的一般观念,符合社会主义道德,应纳入《民法典》规定的民事活动应当遵守的公序良俗范畴。王林作为人子,因父母遗产分配问题,拒绝为母亲办理下葬,并以此相挟,不仅侵害了其母亲享有的墓地使用权,更是违背了公序良俗。入土为安系人伦之大事,相较遗产之纠葛,孰轻孰重,不言自明。
 
另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墓穴的购买者不得转让墓穴,墓穴使用人的姓名不得变更。墓穴作为一种特殊物品,具有强烈的人身属性。本案中,根据墓穴证书可以明确得知陈阿姨是系争墓穴的使用权人,故安排陈阿姨落葬是符合墓地购买合同的约定的。
 
法官表示,因墓地使用权的行使时间客观上发生于权利人陈阿姨死亡之后,故权利人陈阿姨实际上已无法自己行使该权利。按照公序良俗和我国的民族传统,在陈阿姨亡故后,三原告作为其女儿,有权代为行使该权利,这也体现了对死者的尊重。
 
一、遗产分配的原则
 
1、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的原则;
 
2、保留胎儿继承份额的原则;
 
3、物尽其用的原则;
 
4、各继承人继承的份额均等原则。
 
二、遗产继承怎么分配比例
 
1、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均等。这是法定继承中遗产分配的一般原则,即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应该平均分配遗产。这里的“一般”是指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
 
2、特殊情况下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可以不均等。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特殊情况”主要是指:
 
(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给予照顾。继承人只有同时具备生活有特殊困难和缺乏劳动能力的情形时,才能在遗产分配时中给予照顾,而且一旦具备了这两个条件就应当给予照顾。
 
(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不是应该多分,不具有强制性。
 
(3)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该不分或少分,这是民法典中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的重要体现。
 
3、继承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不分或少分遗产:
 
(1)继承人有扶养能力和条件;
 
(2)不尽扶养义务;
 
(3)继承人协商同意也可以不均分。
 
法律依据:《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遗产分配的原则】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三、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法院怎么处理
 
1、先确定遗产。在现实生活中被继承人死亡时,属于被继承人的那部分财产,往往还处在家庭共有财产状态中,其遗产尚未确定。因此在清偿被继承人债务时,先要从共有财产中分割出属于被继承人的那份财产作为真正的遗产,以此作为清偿的依据。切忌不分青红皂白把被继承人家庭的财产都作为遗产并以这个“遗产”负责对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
 
2、区分继承人所负下债务的性质。分清被继承人所负下债务的性质,只有在严格按照前文定义确认为是被继承人的个人债务,才必须依限定继承的原则办理清偿事务,即清偿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反之,被继承人所欠下的债务,虽是以被继承人名义欠下,但是实际上是用于家庭共同生产生活的,就不能认定为是被继承人的个人债务,而应作为家庭债务,由家庭成员共同负担。
 
3、明确清偿债务具体的程序。通常是继承开始以后,继承人应首先用属于被继承人遗留下来的财产来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清偿后剩余的财产,才作为实际存在的遗产再按照遗嘱或法定继承来进行分割。当被继承人的遗产主要是实物或不动产,不便清偿债务时,应按照有利于生产和生活的需要的原则,可以先行折价或变现,然后再清偿债务,也可以采取共有等方法偿还债务。
 
4、几种继承人的清偿责任分担问题。
 
(1)当只有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时,从原则上讲,应当依照继承人各自所得的遗产份额,按照比例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即多得者多还,少得者少还。当然这种清偿仍必须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也就是说继承人最多清偿数额不超过他的继承所得。
 
(2)如果几个遗产接受者中既有法定继承人,又有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时,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继承到的遗产清偿债务,如其所得遗产不足以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
 
(3)如果只有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的,应当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
 
在我国,遗产范围主要是生活资料,也包括法律允许个人所有的生产资料。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文章分类
百科问答
版权声明:本站是系统测试站点,无实际运营。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 XXXXXXo@163.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