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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未按照约定使用借款,出借人可以要求支付违约金吗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使用借款,出借人可以要求支付违约金吗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使用借款,出借人可以要求支付违约金。

【案情简介】

约定好的50万元工资借款变成了借款人堵窟窿的救命钱,出借人胡-女士急了。于是,在合同期内,胡-女士以借款人周某违约为由,双方对簿公堂。5月6日,对外公布了该案一审判决:周某给付本金、利息、胡-女士的及案件受理费共计486053元;胡-女士对周某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驳回其他诉请。

2014年1月9日,胡-女士以借款形式向周某提供资金50万元用于支付工人工资,期限3个月,自即日起至2014年4月9日止,利率为每月4分。双方在签订的《》中,特别强调:借款人改变借款用途即构成违约。发生违约情况,胡-女士有权按照借款合同约定计收罚息和复利,要求借款人立即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借款,或以合法程序处分本合同项下的抵、物以清偿全部借款和利息,或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等。

合同签订后,胡-女士于当日转款44万元。周某向胡-女士出具借据,该借据载明:“兹有借款人周某借到出借人胡-女士现金50万元,月利4分,利息共计6万元整……全部本息于2014年4月9日一次性偿还。如不能按期足额归还借款,支付违约金15万元。”后周某以其所有的位于西站西路一处房产为该笔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在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了房屋他项权证。但之后,胡-女士发现,周某在取得借款后,挪作他用,并拒绝接受其对该笔款项的监督。

基于此,胡-女士遂根据双方的约定要求周某立即提前偿还全部借款。

【法律解读】

城关区法院审理认为,周某违反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用途,部分款项用于偿还债务,对引起本案讼争,应承担全部过错责任。关于胡-女士要求给付借款50万元的请求,法院以其实际借给周某款项数额44万元为准。对胡-女士要求承担利息的诉请,因两项合计高于法律规定,按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予以支持,支付利息18361元(自2014年1月9日至法院受理该案止,此后利随本清),但违约金的请求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不予支持。关于胡-女士主张的律师费2万元的请求,因是胡-女士为主张权利而实际支出的费用,且合同中也有明确约定,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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