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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的证据审查规定(刑事证据规则司法解释最新)

最近,最高法刑三庭负责人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答记者问时,指出了刑事证据审查有三条新规。这三条新规很重要,有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千万要记住,并且要灵活应用好。

一,严格执行法定证明标准。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坚持疑罪从无原则,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不得降格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对于定罪证据确实、充分,但影响量刑的证据存疑的,应当在量刑时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处理。

死刑案件,对被告人适用死刑的事实证据不足的,不得判处死刑。疑罪从无、存疑有利于被告人,这种原则非常好,关键还在于落实、落实、落实,如果不能落实,这些都将成为一句空话。因此,有经验的律师在这一点上,往往就要做到坚持、坚持、坚持,坚持到底,不达到目标,绝不罢休

二,切实改变“口供至上”的观念和做法,注重实物证据的审查和运用。除了要杜绝隐匿证据,人为制造证据外,对于现场遗留的可能与犯罪有关的指纹、血迹、精斑、毛发等证据,未通过指纹鉴定、DNA鉴定等方式与被告人、被害人的相应样本作统一认定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涉案物品、作案工具等未通过辨认、鉴定等方式确定来源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这些规则非常重要,平反冤假错案的当事人,以及这些当事人的代理律师,必须要一一对照自己的案件,去精心地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坚持注重实物证据的审查,坚持样本统一认定,坚持确定涉案物品、作案工具等的来源,只要发现问题,坚决解决到底,从而实现一点击破、各个击破的目标。

三,进一步明确非法证据的范围,强调依法排除非法证据。对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冻、饿、晒、烤、疲劳审讯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应当依法排除。

为了严格落实在规范办案场所办案的制度,对于除情况紧急必须现场讯问以外,在规定的办案场所外讯问取得的供述,未依法对讯问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取得的供述,以及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取得的供述,都应当依法排除。

这些规定,是对“严禁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具体要求的坚决落实。这两个“非法排除”至关重要,事实上,很多冤假错案的出现,正是因为没有做到这两个“非法排除”。从我的经验看,要做到“非法排除”,实际上非常困难,因为它所牵涉的就是责任追究。在这种情况下,一旦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就会有人滚鞍落马,所以阻力非常大。然而,越是如此,越要坚持到底。

必须要说明的是,该《意见》是对“两个证据规定”的深化、发展和完善,是防范冤假错案的综合性指导文件。所以,作为律师,就要深入了解刑事诉讼法、“两个证据规定”和《意见》对证据制度的各项规定,始终严把案件的事实关、证据关,切实帮助冤假错案当事人平反,回到法律事实本身。

因此,对于这三条新规,毕竟涉及到刑事证据的审查。所以凡是有刑事案件的当事人,不管你现在正在打官司,还是走在伸冤的路上,都一定要一一地对应,认真地核查,看看跟自己究竟有多少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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