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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应打借条,欠条还是收条,法律效力是否相同

借款人应打借条,欠条还是收条,法律效力是否相同

借款人应打借条、欠条、还是收条 

“借条”实际上是一份简化的借款合同,表明当事人之间存在借贷法律事实,其法律后果是直接在当事人之间确立了借贷的债权债务关系,借款人应依照约定向出借人归还借款,否则将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欠条”虽然可以说明当事人之间存在欠钱的债权债务关系,但无法证明借贷的事实。也就是说欠钱可能因为借贷原因形成,也可能因为其他原因形成。

“收条”只能证明对方当事人收取了款项,却无法证明当事人之间存在借贷事实,也不能证明当事人之间必然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也就是说无法证明双方存在借贷的事实原因,也不是债权债务的必然凭证。如收条也可以是收到货款的凭证,这种收条反而是消灭债权债务的凭证。

因此,单纯的“借条”、“欠条”和“收条”在诉讼上的法律效果不同:

(1)当借条持有人凭“借条”向法院起诉时,由于通过借条本身就能确定当事人之间存在借贷事实,对方当事人要否认一般十分困难。借条持有人不需要再举证证明借贷事实,法院就可以直接判决。

(2)当欠条持有人凭“欠条”向法院起诉时,欠条持有人必须向法官陈述欠条形成的事实原因,也就是必须证明存在借贷事实;如果对方否认借贷事实,欠条持有人还必须进一步举证证明借贷事实。法院往往不能在未查清“欠条”背后的事实原因情况下直接判决。

(3)当收条持有人凭“收条”向法院起诉时,收条持有人必须向法官证明收条背后存在的借贷事实;如果收条持有人无法证明借贷事实,法院一般将不会支持。也就是说,仅仅凭收条是无法证明当事人之间存在欠钱的借贷关系。

【律师提示】

“借条”、“欠条”、“收条”俗称借贷的“三条”,但是三者的法律效力并不完全相同,当事人要把好“条”关。借条效力最高,可以直接证明借贷关系;欠条法律效力其次,可以证明“欠钱”的债权债务关系,但无法证明“借钱”的借贷关系;收条效力最低,甚至连债权债务都证明不了,更无法证明借贷关系。

但是,如果“欠条”、“收条”的内容表明了是借贷关系,那么“欠条”、“收条”也具有“借条”的法律效力。

借条与欠条的区别

(一)欠条与借条法律性质不同。

其一,两者虽都能证明债权债务合同存在,但借条直接证明债权债务合同存在,其本身就是合同,是合同存在的书面载体;而欠条则间接证明合同存在,其本身不是合同,而是合同债务人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履行债务及债权人摧要债权受阻的证明。

其二,欠条与借条在均未约定债务履行期限之情况下,代表了两种性质不同的债权:在借条,未约定债务履行期履属合同内容的一部分,所代表的是清偿期未约定之债权;在欠条,未约定债务履行期不是合同内容的一部分,因为欠条本身只是合同债务人未按约定期限履行债务及债权人催要债权受阻的证明,它所证明的是合同成立后债务人迟延履行债务之债权,该债权或事先已约定履行期限或虽未约定履行期限却已经债权人主张过权利,其性质属清偿期已约定且未获履行之债权。

然借条与欠条在均已约定债务履行期限情形下,究有何种区别 在此情形下,借条所代表的债权自属清偿期已约定之债权,而欠条所代表的债权则属清偿期届至后已获延展之债权,两者所代表的债权性质仍有本质不同。

(二)欠条与借条对诉讼时效期间起算影响不同。

欠条与借条两者法律效果根本不同,这种不同集中体现在对诉讼时效期间起算始点的影响根本不同,从而所产生的法律效果有根本的差别。关于诉讼时效期间起算始点之确定,我国民法通则第137条原则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理论上讲,诉讼时效期间的始点的要件为请求权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其权利存在并且该权利行使可能。其要件应该根据类型归纳而具体化,主要有(1)对清偿期无约定之债权,其始点应该为债权成立之日;(2)对清偿期约定之债权,其始点为债权届満日等。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借款人应打借条,欠条还是收条,法律效力是否相同”问题进行的解答,进行借贷行为的时候,借款人应该写的是借条,而借条、欠条和收据的法律效力是不一样的。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公平法务网 www.523it.com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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