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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如何在诉讼时效内对债务人主张债权

1998年10月29日刘某从曹某饲料加工厂购买鱼粉欠下货款17900元。刘某出具欠条一张,约定20天付清,超期按银行贷款计息后,每月另加20%违约金。1998年11月份刘某以货抵款5900元,剩余欠款12000元经多次催要未还,为此,曹某将刘某诉上法庭,请求判令刘某偿还欠款本金并承担诉讼费用,自愿放弃利息和违约金。

被告辩称,我用1万元多元的两吨脱脂鱼粉完全抵消了原告的欠款,根本不存在欠原告货款的事实;即使被告欠原告钱,由于原告主张的债权因超过诉讼时效,也不受法律保护。

法院受理后认为,刘某欠曹某货款12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支持。原告自愿放弃利息和违约金与法律法规并无抵触,应予采纳。被告刘某辩称用鱼粉完全抵消了欠款,没有提供证据,不予采信。刘某辩称曹某的主张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因原告提供的证人证言能够互相印证,并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证明原告自欠款到期后一直都向被告主张权利,诉讼时效存在中断事由,因此,原告的诉求并未超过期限,依法应予保护。据此,法院依法判决刘某欠曹某货款12000元于十日内付清。

【专家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5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该法第140条又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3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权利人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后,权利人在新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再次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再次同意履行义务的,可以认定为诉讼时效再次中断。权利人向债务保证人、债务人的代理人或者财产代管人主张权利的,可以认定诉讼时效中断。”第174条规定:“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有关单位提出保护民事权利的请求,从提出请求时起,诉讼时效中断。经调处达不成协议的,诉讼时效期间即重新起算;如调处达成协议,义务人未按协议所定期限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期限届满时重新起算。”所以,为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债权人一定要在诉讼时效内对债务人主张债权、提起诉讼或仲裁,主张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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