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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的条件及法律效力(这些法律问题你需要了解)

当事人之间通过合同的方式转让债权,即在保持原合同内容不变的前提下,通过与第三方签订转让合同,债权人向第三人转让全部或部分债权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相较于其他案件相对高发。因涉及合同债权转让的条件与事项众多,潜在的法律风险就会较多。鉴于此,本文对债权转让相关问题进行剖析,同时列举最高法院部分司法观点以供参考。

一、债权转让的定义

债权转让,是指合同债权人将其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债权转让分为全部转让和部分转让。

债权全部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取代原债权人成为原合同关系的新的债权人,原合同债权人因合同转让而丧失合同债权人权利;债权部分转让第三人,第三人成为新的债权人,合同中的债权关系由一人变数人或由数人变更多人。新加入合同的债权人与原债权人按约定共同分享债权。

二、债权转让法定构成要件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如要达成有效的债权转让,需要同时具备三个条件:1.存在有效债权;2.待转让的债权需具有可转让性;3.转受让双方达成债权转让的合意。

债权转让无需取得债务人的同意,但要通知债务人,未通知债务人的,该债权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务人仍可向原债权人履行债务。

债权转让的具体构成要件如下:

(一)存在有效债权

债权转让,首先得存在有效的债权,才能涉及到债权的转让问题。这里所称的有效债权包括现有债权,而对于将来债权的转让,法律并未做禁止性规定,一般认为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是有效的。

(二)待转让的债权需具有可转让性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待转让的债权需具有可转让性,并且该条同时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债权不能转让的情形:即根据债权性质、当事人约定或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不得转让。同时规定,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当事人约定或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均好理解,但是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的具体情形又有哪些?根据法律规定,该类债权主要包括:1.基于当事人之间的信赖关系而产生的债权,如雇佣、委托等;2.基于特定身份而产生的债权,如抚养费、赡养费等的请求权;3.以特定的债权人为基础发生的合同权利,如关于某特定演员演出的合同;4.从权利,如抵押权对于其所担保的债权,不得相分离而为单独转让。

(三)转受让双方达成转让合意

债权转让系双方法律行为,通常需要债权转让人和受让人之间签订债权转让合同,已证明转受让双方达成合意。此外,如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债权转让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生效的,还应依法办理相应审批手续。

三、债权转让的法律后果

(一)主债权及从权利一并转让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据此,债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的,受让人全部或部分取代转让人的法律地位,成为新的债权人。对于主债权的从权利,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主合同权利移转时,从权利也随同移转,如抵押权、利息债权等,但专属于债权人的从权利不能随主权利的转让而转让

(二)债务人不得再向让与人履行债务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让与人将其享有的债权转让给受让人,需要将该情况通知债务人,一旦通知到债务人,则债权转让对债务人即产生效力。

因此,如果债务人在已知晓债权转让后仍然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则不能因此终止合同;如果因转让所造成的受让人损失,债务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让与人接受履行,则构成不当得利,受让人和债务人都可以请求返还。

(三)债务人享有的抗辩权仍可对抗债权受让人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八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在合同转让后,债务人对让与人所享有的抗辩权仍然可以对抗受让人。只有保障债务人的抗辩权,才能维护债务人的应有利益。

(四)债务人在满足法定条件的情况下,享有抵销权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一)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二)债务人的债权与转让的债权是基于同一合同产生。

(五)债权人应对债权的瑕疵负担保义务

如果在权利转让以后,因权利存在瑕疵而给受让人造成损失的,让与人应当向受让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让与人在让与权利时就明确告知受让人权利存在瑕疵,则受让人无权要求赔偿。

四、最高法院相关司法观点

(一)债权转让的意思表示必须明确、真实,否则应推定债权未转让

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06)民二终字第20号

裁判观点:债权转让的意思必须明确真实,即债权人究竟是转让什么权利给新债权人,是全部转让还是部分转让,转让的权利范围是多少等,均应在债权转让合同中明确约定。只有在债权转让的意思表示明确、真实的情况下,才能确定受让人和债务人之间形成的新的法律关系的内容,债务人履行义务才有合法依据。否则应推定债权未转让。

(二)明知法院冻结存款或相应价值财产,通过签订债权转让协议,逃避债务、阻却执行,属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应为无效

参考案例:(2018)最高法民终414号

裁判观点:晋航公司作为华晋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倪震宇作为晋航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安聿淳公司的股东(现为法定代表人),在明知一审法院冻结华晋公司、晋航公司1.3亿元银行账户存款或相应价值的财产的情况下,通过签订《晋航债权转让协议》,将晋航公司的重要资产即案涉债权转让与安聿淳公司,存在转移资产、逃废债务、阻却执行的共同故意,客观上会导致申请执行人戴军权益无法实现,可以认定华晋公司、晋航公司、倪震宇、安聿淳公司在签订《晋航债权转让协议》时存在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戴军利益的情形,《晋航债权转让协议》应为无效协议。

(三)债权人以登报形式通知债务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只要债权人实施了有效通知行为,债权转让就应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

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03)最高法民一终字第46号

裁判观点:原《合同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是为了避免债务人重复履行、错误履行债务或加重履行债务的负担。债权人以登报的形式通知债务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只要债权人实施了有效的通知行为,债权转让就应对债务人发生效力。

(四)在诉讼中向债务人通知债权转让的,对债务人仍发生效力

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一终字第274号

裁判观点:在借款合同纠纷中,借款人按照出借人要求,与出借人签订出借人为空白的借款合同,视为借款人默示同意出借人向第三人转让债权。第三人受让债权后,在借款合同出借人处填写自己的姓名或名称,并以债权人的身份向借款人主张偿还借款,具有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出借人以诉讼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并在诉讼中向借款人发出债权转让的通知,该债权转让对债务人仍发生法律效力。

(五)债权让与后,受让人享有与让与人相同的权利,如债务人违约,受让人同样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提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观点:债权让与后,受让人享有与让与人相同的权利,如债务人违约,受让人同样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五、律师提示

因债权转让涉及让与人、受让人、债务人三方,受让人在受让债权时应审核债权的有效性,最好有“合同”、“对账单”、“借条”、“银行转账凭证”等有效凭证,作为债权转让合同的附件以确保债权的有效性。

在审查完债权的有效性、明确性及没有瑕疵的情况下,最终签订债权转让合同,并且在合同中将债权转让的意思明确,即债权人究竟是转让什么权利给新债权人,是全部转让还是部分转让,转让的权利范围是多少等。此外,在签订转让协议后,还应书面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才对其发生效力。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五百四十七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第五百四十八条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第五百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一)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

(二)债务人的债权与转让的债权是基于同一合同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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