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框架协议有法律约束力吗?(框架协议是否具有合同效力)

所有经济合同纠纷,法官在裁判的时候,第一件事就是确认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

如果确认合同有效,那么双方就要受到合同条款的约束,没有履约的一方要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合同无效,意味着合同没有约束力,任一方都可以不按合同约定履行,在法律上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这也是主审法官要先确认合同效力的原因。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确认合同效力的之前,首先要确认这是一份合同。

那么就遇到一个问题,什么是合同?具备哪些条款后才会被认定为是合同?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规定,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争议解决的方法。

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至少三个要素明确,合同才成立,这三个要素包括当事人、合同标的、标的数量。

换言之,如果当事人、标的、数量这3个要素不明确的,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并不成立。

框架协议,在实践当中一般以投资合作协议、战略合作协议、框架合作协议、合作意向书、备忘录等形式出现,往往只是对双方的合作意向和合作方式进行粗线条的约定,缺少合同标的、数量、价款等“实质性条款”,不具有履行的可行性。

比如说,协议中只说了合作开发新能源,但没明确说开发哪个项目;只说了供应设备,但没有设备清单;只说了政府在取得项目用地上提供支持,但没说土地的位置和面积,等等。

这几种情形下,即便一方违约,另一方也无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从这个角度也可以看出,缺少实质性条款的投资协议并不具有合同约束力,只能算是一种依赖双方诚信的“君子协议”,即便违约,一般也不会产生什么法律后果。

当然,对于保密条款、争议解决方式的约定、排他性协商等程序性条款,有约从约。

以案释法

甲公司与某地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签订了《投资意向书》,约定管委会支持甲公司在当地投资建设高档酒店,并承诺向甲公司提供沿海一带的土地。后因甲公司未如约获得相关土地的使用权,将管委会诉至法院,要求管委会承担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投资意向书》中,并未明确约定管委会在提供土地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所述土地也无“四至”、面积等必备要素,无法认定为达到了标的、数量确定的标准。因此《投资意向书》在内容上缺少合同的基本要素,不具备直接履行的可能性,在性质上仅为磋商性、谈判性文件。因此甲公司主张管委会承担违约责任没有合同依据,判决驳回甲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参考判例: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澳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案(2013)民一终字第1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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