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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和二审的区别(再审为什么这么难)

再审申请难通过,这的必然。一审全面审理,二审针对审理,再审纠错为目的。二审终审是大原则,所以势必再审启动是小概率事件。不论是法院自查,检察院建议或抗诉,特别的当事人申请,可以说是官司输了的最后一根稻草。

《民事诉讼法》第十六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百零七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审和二审的区别(再审为什么这么难)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

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上述符合再审的十三项中,我们作为申请人,我们的再审申请能通过,也只能在上面做文章。法律条文是严谨的,但因每个案情的不同所对应的内容确十分丰富。如果说法律是武器,那么证据则就是弹药。弹药的充足和精良如否直接影响这件武器的性能。

“新证据”,是每个申请人都想拿到的,个人认为这恰好是最难的,这个能推翻原判决,裁定的“新证据”必定是主要证据。因已经过了一审和二审。除却孤军奋战的申请人,委托了律师或其他专业人士的想必不会在之前的程序中忽略这些。有个朋友因意外受伤不服伤残等级鉴定结果,起诉到法院要求调整已评定的伤残等级,一审和二审败诉后,向高院申请再审,提交了30多份新证据。高院以其证据不足以推翻鉴定结论,不符合民诉法207条规定的应当再审事由,驳回了再审申请。这个朋友一直愤愤不平,他属于单打独斗,没有请律师。我对其向法院诉求调整伤残等级评定结果不解,跟他沟通其诉求点不对,他完全不认可。有专业人士看到了能否就此稍作解答?

我想这个朋友可能理解错了能引发再审的这个所谓的“新证据”的概念。他列举的证据大致有以下三类:1、其受伤部位对其工作重要性,导致其收入减少。2、公司对其受伤行为不负责任。3相关的已判案例。整个申请书多达近100面, 检索其列举的案例,多为判赔调整赔偿金诉求的,与其诉求调整伤残等级虽有关却不是同一要点。面对如此厚重且繁杂的再审申请书,书面审查的法官会做如何感想。一个能力挽狂澜的新证据必定满足基本的三性,即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关键是还没有出现过的主要证据,能找到一条就已经是很了不起了。而这个只能从民诉法二百零七条第二款至五款里面去琢磨了。有些时候为了取得这个核心证据,针对相关人员的阶段性诉讼也是可取的。

我个人这次再审申请通过的理由是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我提出的再审事由还包括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这方面主要理由的是同案不同判。待再审结果出来了再同大家详尽分享。上述仅作为一个非专业人士的看法,如有参考意义,心感甚慰。不对之处望能给予指正。

本文由 @网友投稿 发布于 2022-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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