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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民法|民事法律行为1)

民事法律事实主要考查对象是就是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分三类,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多方民事法律行为。

一、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民法|民事法律行为1)

就是说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典型的有遗嘱和遗赠以及不动产所有权的抛弃。遗嘱属于无相对人意思表示。遗嘱,继承人与遗嘱人之间发生关系,遗嘱只需要遗嘱人单方意思表示即成立,遗嘱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而且是个无相对人(就是不用他人,有也不用,自己表示就算)的意思表示。比如自书遗嘱,需要三个要件,一是亲笔书写,第二签名,第三注明年月日。一旦完成,遗嘱立刻成立,成立即有效。遗嘱没有效力待定情况,只有有效或无效。但遗嘱有效,也只能等去世后才生效。因此,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有效、生效根本不是一回事,成立和生效可能间隔几十年,比如遗嘱就是。所以,合同都是生效时设立。合同成立就仅只是个形式约束力,根本不需要履行,生效了才履行。

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单方意思表示即成立,成立只要不违法就立即有效,待生效后才履行。

二、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常见为合同。只要叫合同或协议的,就都是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必须意思表示合意,合同才能成立。买卖合同、赠予合同。同样成立不代表生效,比如附生效条件的,赠予合同,这样成立但不一定生效。所以合同成立与生效不是一起的。附生效条件的法律民事行为,在民事法律行为条件没有成就之前,这个民事法律行为是成立但未生效。成立就是个事实判断。

例子,甲欲将自己手表卖给乙,乙表示同意接受。手表出售叫要约,接受表示承诺,这叫意思合意,手表买卖合同即口头成立,合法有效。买卖手表完全符合强公主意四要件,没有违反法律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没有违背公序良俗,主体均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于是,合同有效,合同成立并生效。生效就履行,如果不履行,就追究违约责任。

例二,甲欲将自己手里的2g毒品出卖给乙,(毒品+出卖,是违法行为),乙表示接受。这个毒品买卖合同成立(成立是事实判断问题,是有没有的问题,双方形成买卖的合意就成立)。然后看效力,因为买卖毒品是违法行为,即合同无效,根本不能发生当事人意欲发生的后果。无效的法律民事行为,是不发生当事人意欲发生的法律后果,而不是不发生任何法律后果。此时的法律后果就是没收毒品,坐牢。这就成立与生效的问题。

“成立”即事实判断问题问题(形成合意即成立)。

“有效”(即有效力)即价值判断问题(符合强公主意四要件的,合法律法规、合公序良俗、有相应民事能力、真实的意思表示)。有效(有效力)不代表马上要生效。有效的意思就是,发生当事人意欲发生的法律效果。

“生效”即执行(履行)问题。

遗嘱问题是重点。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遗嘱的效力有,有效和无效。民事法律行为不一定是合同。民事法律行为1有遗嘱,效力要么有效,要么无效。2有婚姻,效力有有效、无效、可撤销。3有合同,效力的有效、无效、效力待定、可撤销。

(一)效力的有效

“有效必须满足”民法143条,强公主意。即,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

要发生当事人意欲发生的法律后果,必须得意思表示真实。有效的意思就是,发生当事人意欲发生的法律效果。意思表示,其要真实,其就有效,其要发生当事人意欲发生的法律后果。

但,意思表示不真实,有无效、有有效、有可撤销。

例,意思表示不真实常见有欺诈,一是因欺诈而定的遗嘱,导致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当事真实意思。二是因欺诈而定的婚姻,合法有效。但,婚前重大疾病未告知,如艾滋病,这种欺诈的婚姻就是可撤销的,一旦撤销,无过错方可找有过错方追究发婚姻过错损害赔偿(包含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三是因欺诈的而定合同,效力可撤销。

再例,意思表示不真实常见还有胁迫,一是胁迫的遗嘱,效力无效。二是被胁迫的婚姻,胁迫的婚姻不一定不幸福,其效力是可撤销的,由其本人进行可撤销。三是胁迫的合同,效力是可撤销。

意思表示,内外有别,主客观相结合,“意思”是内心的,“表示”外部的,表达内心意欲发生法律后果的意思,有三种:明示、默示和沉默。沉默只是法律规定、当事人特别约定和交易习惯的时候,才能认定为意思表示。

(二)效力问题的无效。

绝大多数的合同都是有效的,实际生活中民众签定的合同基本都有效。无效的合同,在现实生活中是例外。无效的主要原因就是违法。无效的合同共5种:

一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一是诉讼时效。不允许当事人做任何的改变。起效、生效、长短都由法律规定。二是物权法定。担保法权,法定。每种客体如何设置担保,设置什么样的担保,怎么设置担保都是法定。比如前面学习的,关联担保必须出具决议,这就是法定。质权动产也得交付后生效。因管理要求的备案登记,不影响合同的有效。

1.内容违法,以人体或人格利益,作为交易对象的行为,如拐卖妇女儿童、卖淫嫖娼、器官买卖。人体器官买卖合同肯定无效。雇佣童工的劳动合同也是无效。

2.主体资格,主体资格的保证人(保证人是有条件的),事业单位法人不能做保证人,事业单位保证人作保证的直接导致合同无效。同样的基金会也不能做保证人,就算签定合同了也无效。以公益为目的非营利法人(就是事业单位法人和基金会),是绝对不能当保证人的。因为其钱不是其自己的。但能做担保的,可作为物担保,但不能作为人担保(即担保人)。因为保证人承担的是无限责任,其全部财产得是责任财产。因为财产不是其自己的,基金会财不是理事会成员的,一般是捐的。

3.营业资格,公司都有营业范围,因超出营业范围而签定的合同,原则上是有效的。如果超出的营业范围是限制经营(管制刀、精神药品类)、禁止经营(毒、枪等类)、特许经营(食盐、化肥、烟等)的,这样的合同是无效的。

二是违背公序良俗。就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公共秩序主要包括,生育政策(肯定是公共政策)和姓名权行使。比如,公安机关不予登记姓名,因其违反户籍管理条例规定,后其起诉公安机关,此为行政诉讼(因其管理不准的公法依据的行政关系,而平等间的民事关系的民事诉讼)。姓,要么随父姓,要么随母姓,要么随长辈真系血亲的姓。善良风俗有,代孕和第三者。

三是主体不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即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独立行使行为能力都无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行为都由其代理人(家长)代理实施。

四是意思表示真实性,意为恶。意思表示虚假,比如阴阳合同,名与实不符。

例子,名义上税务机关报的是500万房屋买卖合同和装修合同300万,但实际上却是房屋买卖合同的800万。目的是避税。这个500万的房屋购买合同是无效的,虚假的意思表示,这是双方都明知的虚假意思。双方虚假,不能发生当事人意欲发生的法律后果(即无效)。意思表示可以确定合同无效,也可以通过其是违法行为判定无效,也能通过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否定其效力。实际意义的合同就是隐藏行为(这才是真实的意思表示),隐藏的行为合同才是真实有效的,但不一定全部合同有效。还得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再例子,明星阴阳合同,本是一个亿的实际演出费,却只到税务机关报一个合同是100万,并分拆成100个。100万的合同效力无效。1亿的合同效力合法有效。收税就以1亿的合同为准备。如果用另阳合同的分拆合同报税,其差价就是偷逃税款,就是行政处罚范围。

再例,名为买卖,实为担保的让与担保问题,让与担保最重要就是在应用阴阳担保。售后回购是担保,是让与担保,名为让与但实为担保。实际就是用物进行担保。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双方均无买卖房屋意思表示,就是不能发生房屋所有权变动的后果。隐藏行为,想用房子担保,才是真实意思。后的结果,再就要结合就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有无按照物权管理制度进行财产权利变动的公示,有无办理登记手续等。售后回购就是阴阳合同,售是阳合同,回购是阴合同,表为售实为担保。

再例子,名为合伙实为借款的合同。甲找乙签定合同,说合伙,乙投入一定钱,但甲承担乙本金所有风险,每年分部分利,三年后本金给乙,给后乙退伙。这就是名实不符的合同。意思表示不是想承担合伙责任,就是无效,就是个借款合同,然后再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五是恶意串通的合同无效。“不知情、不了解、不知析”就是善意的相对人,但“知情”不等于恶意,更不等于恶意串通,更不可能是无效。知情最多等于非善意,非善意不等于善意。恶意串通三个要件,互相勾结、谋取私利、损害第三人利益。只要没有损害第三人利益就不是恶意串通。客观判断标准。就是代理权滥用。恶意串通合同无效,可以请求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赔偿。损害第三人利益,至少可以适用撤销权,只用其明显的恶意串通才说无效。恶意串通的两人互相勾结和谋取私利的行为难以证明。

小结:一是无效的法律民事行为,自始当然确定永远绝对地无效。“无效”指不能发生当事意欲发生的法律后果,而不是不发生任何法律后果。二是法院会主动审查无效的法律民事行为,即不受诉讼时效限制,也不受除斥期间限制。如要求离婚,但其婚姻是无效的,法院会依据职权进行主动审查。三是无效不代表肯定是全部无效,比如只否定合同中某条的效力,不否定整个合同其他条款,如前面房屋避税的钱条款,部分有效部分无效。一旦被认定无效,恢复原状,恢复到合同定立之前的状态。第四,民事法律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没有必要返还的,就给予补偿,折价补偿,承担补偿责任。如果另一方是有过错,那就是赔偿。一般的无效合同都出现在特殊类型合同中,就,建设一程施工合同和技术合同。

例子,甲公司有技术秘密,但乙公司窃取甲公司秘密,然后卖给了丙公司,第一是丙不知乙卖的秘密是偷来的,丙就是善良相对人,技术转让合同无效。因为技术合同侵害他人成果的,不管知情不知情。第二是是丙知情,也无效。如果丙未知情,即丙为善良人,因为合同无效,导致丙受到损害,是由乙导致的结果,由乙进行补偿。如果丙知情,甚至参与,乙与丙均有过错,乙丙共同分担责任。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遭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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