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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词范文(刑事辩护词状模板)

刑事辩护词范文(刑事辩护词状模板)

06-06 16:18 1次浏览

原刊于2014年第6期《中华遗产》

相信大多数人和我一样,都是从电影《审死官》和电视剧《状王宋世杰》中,知道“状师”这个词的。从影视剧中看,所谓“状师”,犹若今天的,他们在大

堂上询问证人、引述法条、推理案件真相,以为当事人辩护。不过历史上固然有“状师”这个职业,但工作状态却不是影视剧中表现的那样。

与如今风光的律师不一样,中国古代的状师,是一个隐蔽而灰色的职业。他们被通称为“讼师”、“刀笔先生”,或被蔑称为“讼棍”。从讼师界的祖师爷——春秋时的邓析开始,讼师的日子就缺少阳光。

史书说,邓析通晓法律,有本事“以非为是,以是为非”,使“是非无度,而可与不可日变”。他不仅有偿帮人打官司,还在社会上教授法律知识。邓析后来因非议政事,被郑国执政者子产所杀。不知这算不算一种先兆,因为后世的讼师从业者也都为官府所厌恶。

从春秋时的萌芽,讼师行业经过一千多年的发展,到隋唐时期,已成为一种职

业。再由两宋至明清,讼师都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讼师在中国古代一

直没有合法地位,长期处于灰色地带。

讼师是一种非法职业

在古代,当讼师的多为落第书生,即当官无门,才投身这一行当。学者张小也对古代书生有一概括,他说读书人

“做官乃是正途,幕友是岔道,书吏是贱役,讼师则是偏锋。”

一旦剑走偏锋,讼师就成为士大夫眼中的“恶棍”。

但讼师被正统人士“打入地狱”,还不主要是因为他们的出身,而是他们挑战了一种至高的理想。依照儒家理念,治理地方的最高境界乃是“无讼”:邻里和睦相处,偶有矛盾也能通过乡绅调解。所以士大夫们常常不遗余力地给治下百姓灌输诉讼的“恶果”,比如宋人黄震就告诫子民,

“讼乃破家灭身之本,骨肉变为冤雠,邻里化为仇敌,贻害无穷,虽胜亦负,不祥莫大焉”。

简单地说,大宋、大明、大清虽也有法律,但并不鼓励老百姓“依法维权”。

不过儒家的无讼理想,并不能转化为现实的太平世界。对于诉讼“恶果”的恐怖宣传,也压制不住现实生活中的争端。当人们不得不吹响诉讼的号角时,却发现自己面对的是一个充满漏洞的司法世界。

我们在古装戏中常看到这样的场景:一个老百姓在衙门外“击鼓鸣冤”,县太爷得到禀报后升堂判案。其实地方官身兼行政、司法、缉盗多项职能,要是天天坐在县衙里等着审案,其他工作肯定都耽误了。想要告状,原告必须先呈递书状(原告所用为“告状”,被告的反驳称“诉状)。

且不说古人文盲率很高,就是“寒窗十年”的读书人,也只知道“四书五经”,如何会写有着严格体例的“告状”?针对这种情况,政府会提供“法律救助”,由所谓“官代书”给告状的老百姓书写状词。不过“官代书”所做的仅是按原告所说,原原本本地记录案情,没有任何辩解和修饰。这样的告状非但不能说明情况,还要惹人心烦。

另一个障碍则是,并不是所有送进衙门的状子都有机会立案,州县地方官立有种种“不准”。崇祯年间的规定是这样的:

“牵告多人,不准;牵告妇女,不准;牵告久事,不准;状中里甲姓名籍贯与廒经不对,不准……”

最后,只有那些被县太爷“相中”的才会被收下来,听候判决。而地方官审案的时候,“判断之功在于看卷首十之七,在于听言者十之三”。

他们没有时间亲自到现场取证,也不按法律条文判案,全凭“告状”分析案情,然后做出一个结论。

如何利用司法漏洞

1、撰写诉状,不问是非

在这样漏洞百出的体制中,专业讼师的出场势不可挡。他们首先需要做的,就是为当事人书写一篇符合格式、合情合理,又能打动官员的诉状。为能将案情在200—300字中简明扼要地说清楚,讼师们煞费苦心,总结出“词讼十忌”、“状词十段要诀”等。所谓“凡握笔作状词,必有一定之程式,不可造次捣乱”,要依次说明“主意”、“缘由”、“期由”等。

以民国出版的诉讼汇编《刀笔菁华》中所收“遗产保存之恶禀”为例,让我们来看一看一篇“告状”是如何写的。这个案子是这样的:兰陵人江子谦的父亲早逝,家 产被托付给叔叔代为管理。谁知叔叔用这笔财产吃喝嫖赌,挥霍无度。江家的族长遂出面,请讼师王惠舟写一篇告状,让江子谦的叔叔归还家产。

告状开头说明案由,即“为请命存孤保产事”,全文为:

“窃维产以赡孤,孤赖产活;产尽孤存,孤难永命。民幼失怙恃,为叔抚养。不意叔怀他志,惟产自吞。深恐他日产尽,何以赡养孤命?何以婚绍总支?事出实情,图谋于未雨;恩同再造,感激乎无涯。伏乞宪台,即为批示。保产安孤,实永赖之。上告。”

在这一百余字的告状中,讼师王惠舟极力表明家产对孤儿江子谦的重要性,如果家产被挥霍一空,江子谦以后将无以为生。王惠舟的策略,成功地引起地方官对此案的重视。故而阳秋痕楼主称赞王惠舟,

“着墨不多,而意思明白如画,自是作状能手。”

写状子也是现代律师的一个重要职责。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告“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如果“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这个起诉书可由律师代写,与讼师的不同之处在于,律师的代理是法律所允许的。

更重要的是,现代社会追求法治,案件的判决结果要依据法条或案例,而不是法官的个人意志,因此起诉书也不必那么讲究修辞,更不必刻意伪造事实——如果被发现的话,这在今天可是相当严重的罪名。所以,起诉状只要能将原被告的基本情况和案件情由实实在在地记下来,呈交给法院就行了。

而对讼师来说,如何说话,如何去打动地方官,却是能力高低的重要标志。好的讼师,甚至可以

“一枝笔,一条舌,能抵三千毛瑟枪”。

在这样的司法体系中,讼师既有如此大的“主观能动性”,自然很容易变得主观。他们时而仗义出生,时而为利入死,如何取舍,全凭信仰和原则。但这往往是靠不住的。讼师之所以背负了一千多年的恶名,除了官府的刻意抹黑外,也因为从业者中有太多人违背“职业道德”。《清稗类钞》、《刀笔菁华》等书中收录了大量关于讼师的史料,其中讼师为恶的事例占了大多数。

光绪年间,江西有一个老汉状告儿子忤逆,儿子拿重金雇请律师帮忙。结果这个案子被讼师改头换面为“妻有貂蝉之貌,父生董卓之心”,意思是说公公企图霸占儿媳。于是审理案件的官员怒斥老汉:“老而无耻,何讼为!”儿子最终被无罪开释。

2、伪造证据,欺骗官府

有的律师瞄准官员无法及时到案发现场的“法律漏洞”,还公然制造伪证。寡妇陆婉珍与邻居汤翁争夺一块土地的所有权。汤翁贿赂官吏,使陆婉珍有怨难诉,就在汤家祖坟上吊自杀了。汤翁赶忙找当时的著名讼师谢方樽帮忙。

谢方樽命人给死去的陆婉珍换上一双新的绣花鞋,以“诉为冤遭仇陷,移尸图害事”做状,说汤家的墓“四面苗天”“倘逢天雨,更觉泥泞”,而在“连宵春雨”后,陆婉珍的尸体上“香钩(指女人的鞋)初未沾泥”。

这就说明,不是死者自己走到汤家墓地自杀,而是有人欲陷害汤翁,在别处杀完人,再移到汤家墓地的。讼师小小一个伎俩,就让逼死陆婉珍的汤翁,从加害者转为受害者,轻而易举地洗清了自己。

理论上,地方官收多少状词,就要判多少案子,但事实上很难办到。康熙末年在会稽当县令的张我观说:

“本县于每日收受词状一百数十余纸。”

而道光年间的邱县,一个月内收到的词状有2000多件。这些办不完的案子,只能交给胥吏,也就是师爷去处理了。胥吏不是有编制的国家工作人员,没有俸禄可拿,只能凭借手中那一点权力,赚些“外快”。这也给了讼师在衙门上下打点的机会。

清朝时,有一个书生和寡妇通奸,被当场捉获,

“生与妇皆裸卧,不及遁,连卧具卷而缚之”。

书生的妻子知道后很害怕,忙找讼师出主意。讼师遂买通衙役,用书生妻子换出了寡妇。第二天县令问案,打开“卧具”一看,里面竟是书生夫妇,通奸案自然不成立了。

3、包揽诉讼,方法众多

对于讼师“包揽诉讼”的种种手段,清代著名刑名师爷王又槐在《办案要略》中总结道,

“讼师伎俩,大率以假作真,以轻为重,以无为有,捏造妆点,巧词强辩;或诉肤受;或祈哀怜;或瞩证佐袒覆藏匿;或以妇女老稚出头……”

概况来说,讼师混淆视听的手段,无外乎伪造证据、强词夺理,或者更改契约字句,或者串通书吏更改供词,破坏司法。

讼师恶行如此“罄竹难书”,也勿怪历代法律都要明令禁止。如《大清律例》中“教唆词讼”一条,规定“凡教唆词讼,及为人作词状,增减情罪诬告人者,与犯人同罪”。为了压制讼师从业者的数量,官府干脆把讼师的“必读书目”《刑台秦镜》《惊天雷》《法家新书》(统称为“讼师秘本”)等列为禁书,私自印行的杖责一百、流放三千里,售卖的书贩也要杖责一百。

不过讼师作恶,并非是从事此业的人都“性本恶”。清高的无讼理想,也打压了社会对诉讼的正常需要。讼师在隐蔽而灰色的地带待久了,难免心生暗鬼。而中国古代司法的漏洞百出,也易于成为潜规则肆虐的温床。比如讼师不能出庭辩护。

我们知道,现在的律师要在开庭后,为委托人上法庭,分析案情、质询证人,以争取一个有利于委托人的判决结果。律师存在的意义在于,他们会尽可能多地让法官了解案情,使判决更加公正。

在古代社会,判案的是“青天大老爷”,有权凭个人好恶审理案件,自然不会给讼师发言的机会,所以即使雇主给足了“代理费”,讼师也不能出庭去和地方官当场理论,只能通过为当事人出谋划策和私下活动,左右案件的审理。这就易于发生许多见不得人的勾当。

幸运的是,体制也不能决定一切。《大清律例》又道,如果讼师

“见人愚而不能伸冤,教令得实,及为人书写词状而罪无增减者,勿论”。

这说明,朝廷也知道,还是有不少如京剧《四进士》中宋士杰(即宋世杰原型)那样伸张正义的好讼师。

也有正义的讼师

不过在法治不彰的时代,讼师即使助善,也只能使用违法手段。《刀笔菁华》记载说,有个人被马踢伤,几次上告,官府都不受理,只好找讼师求助。讼师说:

“马驰伤人者,罪在马不在人。君则可控马不能控人。依我之见,只须倒置‘马驰’二字,改为‘驰马伤人’,则语意与前绝不相同,以罪在人不在马,必能准也。”

那人以此上告,地方官果然判被告赔偿医药费。马受惊而踢伤人,就和马的主人没什么关系,但如果是“驰马伤人”,变成了马主人故意策马踢伤行人,这肇事责任就跑不掉了。

可见在地方官无法走访现场,只凭状词断案的时代,讼师即使要行善助义,很多时候也往往凭一支笔。

在这个重视文字的国家里,讼师的一支笔甚至可起死回生。在署名青城子的《亦复如是》一书里记载了这么一件事:某地有一个恶霸,一怒之下将某甲打死。甲妻得了十两银子的赔偿后,改嫁他人。甲的弟弟当时年幼不知情,十年之后,甲弟也被此恶霸欺凌,时常想着报复。有邻居酒后失言:

“尔寻死耶!尔兄当日且为所毙,况你少年,敢寻伊耶!”

甲弟追问之下,才知道哥哥身死原委。

甲弟先后六次投状官府,为哥哥伸冤。但因为拖延时日过久,地方官不予立案。有一个讼师出面,对甲弟说:

“我为尔调停,令渠出五十金息讼和好,何如?”

甲弟不肯,讼师遂为其写下一篇告状,内有一句

“白骨烧成黑炭,黄金买转青天。十两能偿一命,万金可杀千人。”

后面一句真称得上掷地有声。当时正赶上新官上任,他一见告状,即同意审理。某甲的十年沉冤,得以昭雪。

作恶也好,助善也罢,讼师始终是个隐蔽的职业。他们最有力的武器,不是煌煌的律例,而是一支生花的笔,和各式各样的潜规则。直到晚清引进西方的司法体系,讼师逐渐成为历史,中国的诉讼和律师,才齐齐走向阳光。不过即使在阳光照耀之下,讼师的“幽灵”,还仍不时附着在中国司法的体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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