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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的保全权体现在哪些方面

抵押权的保全权体现在哪些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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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的保全权体现在哪些方面

在抵押权法律关系中,抵押权人不占有抵押物,于抵押权实现前,如抵押人的行为有害于抵押物,致抵押物价值减少,则将来实现抵押权时,抵押权人有可能很难实现优先受偿权。鉴于此,法律赋予抵押权人有保全抵押权的权利,我们称其为抵押权的保全权。依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抵押权的保全权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减少防止权

抵押物价值减少防止权。《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这是我国现行法上的抵押物价值减少防止权。如果因请求停止上述行为而产生必要的费用,我们认为应由抵押人负担。

(二)担保请求权

抵押物价值减少时的恢复原状或增加担保请求权。我国《民法典》规定,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须注意的是,抵押物价值的减少非可归责于抵押人的,如抵押人因此而获得损害赔偿时,抵押权人可在该赔偿限度内请求抵押人提供担保,若抵押人没获赔偿,则抵押权人无权要求抵押人提供担保。也就是说,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替代物。另外,抵押人在抵押期间转让抵押物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物转让款来代替抵押物。

(三)追及权

1、抵押权人对抵押物的追及权。当抵押物被第三人非法侵夺时,抵押权人依法可对抵押物行使追及权,追及权使作为担保权基本效力的优先权得以保留,从而保全了抵押权。

2、房屋抵押权人:房屋抵押权人无优先购买权。

法律规定

《民法典》

第四百零四条 【动产抵押权无追及效力】以动产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第四百零五条 【抵押权与租赁权的关系】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第四百零六条 【抵押财产的处分】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实际上以前在我国除极少数抵押物外,法律对抵押合同都实行登记生效制度。中国《民法典》规定,"土地使用权用权、房产、林木、运输工具、企业设备作为抵押物应到有关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但现在我国实际已经改变了抵押合同登记生效制度,按最高人民法院对担保法的司法解释,抵押合同签订后即可生效。如果在担保抵押方面有更多的问题建议咨询相关专业, www.523it.com也提供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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