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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规范和培育创业投资主体,形成培育壮大创投主体“组合拳”-中华网河南

河南:规范和培育创业投资主体,形成培育壮大创投主体“组合拳”-中华网河南

04-27 14:02 3次浏览

2月24日,正观新闻记者从《河南省促进创业投资发展办法》新闻发布会获悉,针对《办法》在规范和培育创业投资主体方面的具体规定,河南省司法厅经济生态立法处处长李大可进行解答。

《办法》根据创投主体资金来源、运营管理模式等不同,与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和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政策相衔接,在第六条规定了个人、企业和基金三类创业投资主体。在此基础上,《办法》第七条至第九条分别对三类创业投资主体进行了细化,特别是结合实际,以基金是否有政府出资为划分标准,又将创业投资基金划分为政府创业投资基金、非政府创业投资基金等。

《办法》对创业投资主体的科学规范分类,特别是对创业投资基金的梳理,为结合不同创业投资主体各自特点制定相应培育政策奠定了基础。 在培育主体方面,对于个人投资者,《办法》第七条鼓励个人投资者与创业企业、创业投资企业开展信息交流与合作,壮大个人投资群体。

对于创业投资企业,《办法》第十一条支持外国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按照《外商投资法》等有关规定在我省投资设立或者参与设立创业投资企业,第十五条支持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转型升级为创业投资企业或者拓展创业投资业务,同时规定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应当会同创业投资主管部门,出台鼓励国有企业参与创业投资的政策,优化激励与约束机制,建立容错机制、持股跟投和考核评价机制。

对于创业投资基金,《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创新创业发展需求,按照规定整合、新设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也可以参与上级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发挥在特定领域的引导和聚集放大效应。同时第十七条还要求,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应当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建立面向社会资本的让利机制,适度提高出资比例,放宽返投比例或者不明确返投比例要求,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向创业企业。上述这些规定,形成了培育壮大创投主体的“组合拳”,推动形成清晰明了、充满活力的创业投资主体体系。(正观新闻记者 程子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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